您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互动交流 > 调查征集

《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调查时间: [ 2019-03-05 00:00 ] 至 [ 2019-03-12 00:00 ] 状态: 已结束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财政厅草拟了《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综合处(邮编610016),信封上注明“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电子邮件请发至:191543921@qq.com

  附件:《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3月5日


四川省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行和规范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省级政府实施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过程中所需的适宜由市场承担的决策咨询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合同管理、讲求绩效等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

  第四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省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省级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省级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购买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承接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包含以下已纳入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内容:

  (一)省级政府提供的部分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等技术性公共服务事项;

  (二)省级政府履职所需的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和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辅助性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省级政府决策咨询服务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决策咨询服务事项,不得作为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内容。

  第三章  购买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所需支出,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依法确定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购买主体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购买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省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内容,提出年度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需求,并按规定程序申报财政预算资金。

  (二)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依据预算批复编制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实施计划,明确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等内容。

  (三)组织采购实施。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服务期限、绩效目标、绩效指标、指标权重、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购买主体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

  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四)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承接主体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五)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尾款支付给承接主体。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绩效管理,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涉及出台重大政策的决策咨询服务,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论证政府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合理性,注重成本效益和服务效率,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并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购买公告中予以明确。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购买主体应当切实加强过程监管,定期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资金,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与、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体系,重点对购买服务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将项目成果转化情况(如相关政策文件、应用情况等)作为评价主要内容。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价,坚持过程评审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选择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