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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问题

信件编号: 20211117232938773 来信时间: 2021-11-17 23:38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罗****
内容: 在开放商买了期房,在银行按揭贷款买的,现在已经还款近两年,想咨询恩阳区税务局及恩阳区房管局及恩阳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开放商在收到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后以按揭贷款为由不开具全款发票是否违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我已经向银行贷款,那我与开放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就已经完成,换言之,全款都给了开发商,只与贷款银行存在借贷关系,凭什么开发商不开具全款发票?请问:在此种情况下,开放商不开具全款发票是否违法?哪个部门具体分管此事?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恩阳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2 11:19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在区委书记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回复如下:

1、购买住房发票的开具问题由税务局管理。

2、纳税人(开发商)销售(预售)商品房按如下方式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时,应当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编码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编码501、销售房地产开发住宅或商业用房),应当收回并作废原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开具预售(销售)发票时,应当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项目信息和不动产详细地址。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恩阳区税务局并提供详细信息,我局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税法权威。联系电话:0827-566056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恩阳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