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区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残疾人事业和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保、安全生产、消防、计划生育及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3.保护国家和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障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华侨的合法权益。
6.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7.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8.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