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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内设机构

发布日期:2024-01-09 10:49信息来源:巴中市恩阳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字体: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全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环境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或受区政府委托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发放和医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区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环境设计、环境信息发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制订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编报全区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负责全区环境统计工作。
  (十)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及环境信访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十一)开展全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管理区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负责环境保护资质审查;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二)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参与协调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对外活动;管理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工作;协调与履约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宣传股)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负责目标管理、来信来访接待和机关内部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干部人事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和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监督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审查、行政听政、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组织对区内重大环境问题的调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全区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区内中、小学和成人教育的环境教育工作;组织编写与发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材料、教材和影像资料;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励推选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水环境管理股(自然生态股)
  负责全区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污染防治政策、规划等;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水环境容量,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河流、塘库、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和陆源污染、拆船等环境污染工作;承担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参与有关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生物多性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机食品发展、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各项创建及考核工作,会同相关科室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保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创建、考核、绿色信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等工作;负责水环境管理和自然生态保护的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完成涉水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的其它工作。
  (三)大气环境管理股
  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等;承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等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承担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拟订全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定重污染大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和有毒气体名录;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负责有关国际环境公约区内履约工作;承担生态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有关大气方面的指标职责;负责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新生产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负责环境统计与污染源普查等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及各种专题调查普查;组织调查评估全区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区环境状况、重要区域及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公报;负责大气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与调查等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完成涉及大气环境管理、环境监测与调查的其它工作。
  (四)土壤环境管理股(科技标准股、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股)
  负责全区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规划等;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测算并确定土壤环境容量,开展土壤环境承载力评估;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品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土壤污染排污许可、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监督管理土壤环境保护、农膜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区内履约工作;承担生态区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关于土壤方面的指标职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技术引进,负责全区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成果申报及推广应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承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审查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及报批和环境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负责拟定环境管理相关规范,按程序报批后,由土壤科负责编号和发布;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负责土壤环境管理、科技和环保产业、辐射安全、固体废物等专项资金立项、申报、审查等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开展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政策成效评估;完成涉及土壤、辐射安全、固体废物、科技与环保产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五)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排污收费、监测收费、罚没收入及各类收罚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区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负责区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和资金下达计划;归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会同有关业务科室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工作方案、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审查等;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协助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拟定生态补偿政策、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生态补偿方案。
  (六)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拟订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参与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负责区管和市委托的建设项目、自然生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检查和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承担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
  (七)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
  负责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督察的对接、协调、准备等工作,负责开展对乡镇(街道)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大环境保护事项的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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