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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2023-05-15 16:44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责任制,规范超标小麦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四川省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恩阳实际,制定《巴中市恩阳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称超标小麦,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限量要求的小麦。

第二条 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

第三条 区发改局履行超标小麦收购处置主体责任。牵头对本地区超标小麦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超标小麦处置费用和资金管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小麦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从种植上减少超标小麦的产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履行食品、饲料的监管责任。

农发行巴中市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超标小麦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监  测

第四条 建立超标小麦质量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小麦种植、收购、储存、处置以及小麦制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监测。

第五条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

(二)小麦及制品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

(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第六条 区粮食和储备中心要指导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小麦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小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小麦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收  购

第八条 收购执行时间原则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

第九条 超标小麦收购价格在市人民政府统筹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按照“ 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原则,确定巴中中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为超标小麦收购企业。

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小麦 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责,不得将收购的超标小麦进行抵押、质押。超标小麦的收购及处置业务,应通过信息化出入库系统开展。

第十一条 收购资金(含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巴中市分行发放地方调控粮贷款解决,农发行巴中市分行要保证超标小麦收购所需资金,并严格监管。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小麦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巴中市分行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验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收购的超标小麦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收购企业应当建立超标小麦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出库等信息。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要向种粮农民做好超标小麦收购政策的引导和解释工作。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购场所张贴质价公告,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超标小麦。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小麦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小麦。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五条 超标小麦实行分类处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小麦,按其用途规范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按国家规定用途单独处置。

第十六条 超标小麦处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相 关产品安全标准。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 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七条 超标小麦处置原则上应在收购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参与超标小麦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区粮食和储备中心签订承诺书,承诺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小麦,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按照质量追溯要求,建立专账、专表,并及时向区级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情况,保证经处置后的上市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15—2016)和《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费用(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检验费等)由区财政负责。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区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二十条 收购的超标小麦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移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小麦收购、储存、处置过程中实行跟踪监管,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坚决防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坚决防范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第二十二条  建立驻库监管制度。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 的小麦在收购和处置期间,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向收购处置企业安排驻库监管员,对收购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严格处罚惩戒。对未按规定收购、储存、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行政处罚,追究收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并由区财政局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巴中市分行贷款,核减收购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级有关部门及收购处置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工作列入各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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