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区级储备粮出(入)库必检项目无机砷检验结果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粮食购销企业:
按照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2)标准,对稻谷中无机砷含量(以糙米计)的限量,由原来的0.2mg/kg调整为0.35mg/kg, 新标准将于2023年6月30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区级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监测,现将区级储备粮质量检验过程中对稻谷中无机砷含量(以糙米计)的判定标准明确如下。
一、判定标准
(一)2023年6月30日前已完成入库拟认定为区级储备粮的。以入库完成后区级有关部门组织数量验收时间为节点,6月30日前完成数量验收的拟认定为区级储备粮的按 0.2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6月30日(含)之后完成数量验收的拟为区级储备粮的按 0.35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
(二)2023年6月30日前已认定为区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开展库存质量抽检的。以四川巴中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查机构抽检时间为节点,2023年6月30日前抽检的按0.20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2023年6月30日(含)后抽检的按0.35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
(三)2023年6月30日(含)后开展出(入)库检验和库存监测的。按0.35mg/kg的标准进行判定。
二、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区级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要加强新标准的学习,切实掌握新标准的贯彻要求,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要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健全收购、采购、储存、出库等环节的质量管控措施,严格把好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严肃新标准执行纪律,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杜绝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新标准贯彻好执行好。要加强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能力建设, 确保其发挥牢牢守住粮食质量安全底线的技术支撑作用,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食品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