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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2019年春季学期学校收费公告

2019-06-03 11:11 来源: 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作者:区教育科技体育局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392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6〕41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9年春季学期公办学校收费公告如下。

  一、小学

  城市小学: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农村小学: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不得收取住宿费、蒸饭费。

  二、初中

  城市初中:住宿费按照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高中招生考试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农村初中:高中招生考试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不得收取住宿费、蒸饭费。

  三、普通高中

  省级及以上示范高中:每生每期学费460元、课本费300元、作业本费30元;住宿费按照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高中毕业会考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市级示范高中:每生每期学费340元、课本费300元、作业本费30元;住宿费按照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高中毕业会考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一般高中:每生每期学费280元、课本费300元、作业本费30元;住宿费按照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高中毕业会考费按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自愿入伙费(伙食费)按实收取,不得盈利。

  小学3-6年级、初中1-3年级、高中1-3年级学生自愿购买从《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教材目录》中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纳入中小学代收费项目,据实结算,学校不得从中牟利。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代收商业保险费。学校在军训期间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可按招标价格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加价。

  严禁将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四、幼儿园

  只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保教费、住宿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不得收取书本费。服务性项目为: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幼儿免收学费(保教费),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标准执行。

  各学校(含民办)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未公示的项目严禁收取。违者,严肃查处。

  举报电话:

  巴中市:12358、5260311、2228857

  巴州区:12358、5262828、5282091

  南江县:12358、8222877、8225538

  通江县:12358、7230903、7230437

  平昌县:12358、6226044

  恩阳区:12358、3368702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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