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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2022-09-09 17:28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健全集体领导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文件及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精神、区委区政府九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保持惩贪治腐高压态势,持续用力正风肃纪,巩固发展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求真务实笃行。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兴精文减会、务实调研、立说立行、亲力亲为、清正廉洁五项新风,践行市委“讲真话、做实事、去繁冗,有情怀、扬激情、反颓废”基本要求,全面推行“3N”工作法,全程执行“四亮”落实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五)坚持科学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事项

(一)研究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组织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和各级政法委、司法行政部门党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决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纯洁性建设、党的群团、党管意识形态等重大工作事项。每季度听取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听取党支部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定期专题研究全系统党建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区司法行政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

(四)研究决定领导班子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审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

(五)研究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组织实施重大任务、开展重大活动的意见和措施。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干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表扬和岗位调整;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七)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八)审议重要项目安排和1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工资拨付、保险费划拨、水电费缴纳等常规性大额资金支付,以及已有法律法规、文件、政策明确规定以及已有合同约定的经费支付,不再纳入局党委会审议,可以直接支付,比如:党报党刊、残保金等。已经审定实施的事项需要拨付资金且未超过原审定预算限额的,不再纳入局党委会审议,可以直接支付。

(九)审议党委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报告;审定以局党委名义上报区委、市司法局党委和区委政法委等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会议精神需向局党委会汇报传达的,可采取书面摘要汇报、口头简要汇报、政治部综合汇报等形式。

决策事项具体见《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委员会议事内容目录清单》(附件1),议事内容清单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三、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但不得研究决定人事调配事项。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负责有关工作的党委委员可临机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二)党委会会议须有过半数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局政治部,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三)副局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局办公室、政治部、法制审查与监督股负责人固定列席局党委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由议题呈报单位根据会议内容提出建议名单,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有关议题的人员对与其相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议题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需要回避时,本人必须回避。

(四)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

(五)党委会严格执行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需公开的党委会会议内容,由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审核把关后,报局党委书记签发。

(六)建立党委会“会前学法”制度。原则上每月安排1次会前学法,学法内容为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的党内规范性文件。

(七)党委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及会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委会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拟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按照党委委员职责分工,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详细论证,形成明确具体的方案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事项,涉及重大问题决策的议题,分管党委委员要先充分调研论证,并与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沟通、交换意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项目安排、资金支付、机构编制、物资采购处置和评比表扬(彰)、庆典论坛等内容的议题,应附有关内设机构的明确意见;对重大经济事项,原则上应当在局分管领导与有关领导、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提出。按规定须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要按程序先审查后上会。干部推荐等议题必须按规定程序酝酿和征求意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会前3-5日由党委委员按照职责书面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基层司法所的议题由挂联党委委员提出,非党委委员分管及挂联领域议题由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党委委员提出。

(二)确定议题。局政治部负责收集汇总党委会会议议题。议题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会前3个工作日按要求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党委会议题申报单》(附件2),并按程序审签,审签完毕后,同意列入议题的方可列入议题。对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事项,应在会议材料中附审查意见。其中党内规范性文件代拟稿一般应在会前7个工作日报送,汇报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篇幅较长的须同时报送经精简压缩的汇报发言提纲。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三)会前准备。议题确定后,议题承办单位负责议题材料的完善报送。审议事项议题材料应包含有请示(汇报)、代起草文本清稿、政策依据材料、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和议题申报单,局政治部对会议材料进行初审把关,经政治部主任审核,报局党委书记批准后制作成“会议资料包”二维码上会。有关干部人事、重大资金等相关涉及会前保密的会议材料,由政治部报局党委书记签字同意后直接印制上会。

局政治部根据局党委近期工作安排和议题收集情况拟制会议方案(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议题、汇报人及会前学法内容),经政治部主任审核,报局党委书记审定后,由局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和议题承办单位、汇报人、列席人做好准备。党委委员对党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重要工作文件、重要活动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等有关材料,应提前2个工作日分送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

(四)充分酝酿。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党委书记可以在会前听取党委委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广泛征求班子成员的意见。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等事项,局政治部应事先征求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意见,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规定执行。

(五)民主讨论。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提出人向会议简要汇报文件、材料的要点及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局分管领导或承办单位负责人作补充汇报,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六)会议决定。在议题经过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党委委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对于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协调后,再另行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七)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专人向未能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

(八)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向党委会报告。

五、议事决策实施

(一)党委会由政治部专人记录,参会、列席人员在会议记录签字。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一般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

(二)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承办股室根据决定事项和党委分管领导要求,负责抓好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确保党委决策落到实处。

(三)党委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会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四)局党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应及时传达。应当公布的,应及时公布。

(五)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

 

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委员会

议事内容目录清单

 

一、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精神事项

1. 传达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省、市、区党的代表大会及各次全会精神,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 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政法委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3. 研究局党委对中央、省、市、区委及上级政法委机关、司法行政部门重要文件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或建议等。

二、司法行政系统党建重要事项

1.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及党委自身建设事项。

3.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 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意识形态工作。

5. 其他党建方面重要事项。

三、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事项

1. 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招录、选拔任用、交流轮岗、教育管理等事项。

2. 干部职工考核结果评定以及各类评先选优事项。

3. 干部职工监督管理事项。

4. 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设置及相关调整事项。

5. 临时用工人员聘用管理事项。

6. 其他人事、编制方面重要事项。

四、司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1. 以局党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向上级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2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改革事项。

3. 区司法局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区司法局整体工作和专项工作中长期规划(计划)。

4. 区司法局推荐申报的重大评先评优事项。

5. 工作经费年度预决算和重大财务事项。

6. 重大项目安排:

(1)预算经费超过1万元以上的重要活动项目。

(2)司法局和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3)局机关、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房屋资产租赁、维修事项(1万元以上的)。

(4)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

7.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1)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资金分配和下拨。

(2)单笔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物品、服务购买和支付(含需经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办公设备、物品)和支配、购买服务。

(3)以及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8. 其他重要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区司法局党委决议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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