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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2022-10-26 10:26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其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恩委办〔2021〕24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聘期内的考核管理工作。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司

法局,负责法律顾问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在恩阳建成区驻地办公,办公地点由事务所自行安排解决,派驻法律顾问不得擅自更换。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无法满足工作中相关专业需求时,事务所应根据服务内容、时间和所需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及时指派所内符合专业要求的其他执业律师提供服务。

事务所安排其他执业律师提供服务的,应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区委区政府及区级党政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书面法律意见;参与规范性文件和合法性备案审查文件的起草、论证,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2.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和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并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3.参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代理区人民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案件;

4.为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承担法律事务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6.按要求参加专题会议和需要法律顾问列席的其他会议,针对会议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7.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根据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按照《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为指定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接受顾问服务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设首席法律顾问,代表事务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签署、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

(二)统筹协调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三)接收并向其派遣的其他法律顾问分派工作任务,以及统筹教育管理其派遣的法律顾问。

(四)安排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区委区政府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由管理办公室交首席法律顾问,服务成果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同意后交管理办公室。

区级党政部门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由首席法律顾问统筹安排,服务成果直接交相关部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工作采取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通过参加全体成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和专题研讨等会议,或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活动,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登记服务台账,形成的资料应及时装订成册,专卷专档。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投标文件、法律顾问合同、交办涉法事务的情况、日常出现扣分情形资料等。

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法律事务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连同区委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年度考核表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时间离开本市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工作时间离开本区应及时向首席法律顾问报备。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的考核实行扣分制,具体指在100分基础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予以扣分,从而计算出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具体扣分情形和标准:

(一)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执业律师的,每人每次扣0.5分;经提出后限期未纠正的,每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每次扣0.1分;经催告,在宽限的时限内仍未完成的,再扣0.2分;

(三)法律顾问不服从招标人管理或工作安排的,每次扣0.1分;

(四)未完整保存工作记录,或未及时装订移交工作档案的,发现一次扣0.1分;

(五)对交办审查的文件、合同、行政决策或有关行政行为,未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或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建议书意见不明的每件扣0.5分;

(六)对交办审查的文件、合同、行政决策或有关行政行为,有违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未发现或未指出的,每次扣1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错误的,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每次扣1分;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涉及区委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类案件产生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等不利结果的,每件扣5分;

(八)事务所在为涉及我区顾问服务单位的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同时为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或代理的,每次扣10分;

(九)事务所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或者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每件次扣10分;

(十)事务所及其派遣执业律师以区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顾问服务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或利用法律顾问的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每人每次扣10分;

(十一)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每次扣5分;

(十二)事务所未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派遣执业律师为指定人员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或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符合《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要求的,分别扣1分和0.2分;

(十三)每个年度结束,由接受服务的单位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加权平均得分低于80分的,每低1分扣1分。

(十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管理规定的,酌情扣分。同一事实涉及多项扣分的,按扣分最高的一款执行。

第十六条  接受顾问服务的单位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规定扣分情形时,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书面说明扣分事实、理由、依据、分值并附佐证资料。管理办公室应向事务所出具《扣分通知书》,首席法律顾问(或委托的法律顾问)应在通知书存根上签收。

第十七条  事务所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扣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交异议说明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事务所提交的异议说明材料,管理办公室应认真审核、书面回复。

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通知事务所派员当场说明,争议较大的可提交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事务所拒不签收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决定拒不认可的,管理办公室直接扣分。

第十九条  每个年度结束,将对法律顾问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项标准予以扣分。

第二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在年度结束时按下列公式计算支付法律顾问服务报酬:

每年度应支付法律顾问报酬=中标价/3×每年度量化考核得分/100。

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费未包括在招标控制价内,其服务费按《巴中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巴市司发〔2021〕15号)规定标准,由招标人向事务所另行结算支付。

第二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存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二)款情形,经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但期满未整改的;

(二)违反《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的;

(三)提供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四)执业许可被撤销、吊销导致丧失履约能力的。

第二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区司法局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并向律师协会或其所在单位通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因故意或过失,给接受顾问服务单位造成损失的,事务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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