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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3-09-05 11:13 来源: 区司法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巴中市恩阳区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提升依法行政 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法治恩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区各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 者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或消极等行为导致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条 以区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由具体履行职责的 政府职能部门或组织机构作为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五条  受委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委托单位依法承担 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若败诉系受委托单位导致的,受委托单位承担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区政府办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做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案件考评小组。

区司法局负责行政败诉案件确认及过错责任的初审。案件考评小组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评价。

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配合案件考评小组、区司法局做好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败诉确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败诉案件范围:

(一)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五)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或者在提 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经依法确认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者认定行政机关败诉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一)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行为导致案件败诉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

(五)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案件败诉的;

(六)滥用职权导致案件败诉的;

(七)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败诉的;

(八)其他应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十条  被问责人按以下原则追责: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行为,不依照审核 批准内容实施行政行为或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二)承办人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 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分别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责任;

(三)审核人未经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审核人不采纳或直接改变承办人意见,批准人按审核

人意见批准的,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五)批准人违反程序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决定的,追究批准人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责任;

(六)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意见的,追究批准人责任,承办人、审核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的;

(二)一审胜诉,但在二审应诉中,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导致二审败诉的;

(三)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方法阻碍、 干扰、拒不配合案件考评小组及区司法局进行行政败诉责任调查、追究的;

(四)打击、报复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五)因行政败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过错情节轻微,损害或影响较小的;

(二)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败诉案件责任单位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慎审查后未能发现而作出错误判断的;

(二)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依据不明确、不一致或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

(四)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但因鉴定结论等前置行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败诉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等因素,致使无法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 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等行为,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败诉行为的实施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批评或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调离岗位;

(五)停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各种方式,适用于对责任人员问责的情形;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问责方式,适用于对责任单位问责的情形。应 追究相应党组织或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单位收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自动启 动败诉责任调查程序,对败诉案件进行败诉原因分析和过错责任 认定。败诉责任调查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并形 成《行政败诉原因分析报告》,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应当追 责的,要明确责任对象、追责方式;对于不予追责和容错免责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

(二)区司法局在收到责任单位的《行政败诉原因分析报告》 等材料后,经调查分析,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  的,应及时作出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相关材料交案件考评小组。

(三)案件考评小组应当在收到区司法局初审意见十五日内 启动核查,对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危害结果和过 错情节等因素,作出处理意见。对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党纪政 务处分的,向责任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由责任单位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应追究相应党组织或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置。

被追究败诉过错责任的人员或单位在核查期间可以向案件考评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案件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应予追究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败诉案件责任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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