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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财政评审管理办法

2023-06-13 12: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评审管理,规范财政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巴中市恩阳区财政评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 务关系隶属于恩阳区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经营性项目进行的财政评审活动。

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由出资较多一方主体相应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市、区共同出资比例相同时,由项目立项属地相应财政部门组织评审。中央、省、市、区共同出资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执行。
国家涉密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主要指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 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所属区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评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采购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必要时也可邀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协助审核。
    第六条财政评审应 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编制招标控制价、政府采购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范围是对工程类、 货物类、服务和信息化类等项目预算总投资的评审。
    第八条工程类项目 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设计费、地勘费、监理费等)、预备费等;货物类项目总投资包括货物、设备购置费等;服务和信息化类项目总投资包括人员服务费、软件开发费、平台建设费、设备购置费等。
    第九条项目预算评审限额标准: 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类工程项目; 3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线路改造类工程项目,以及货物、服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第十条项目预算由项目业主 单位提供,并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评审。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预算评审项目应当 明确资金来源,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的项目须取得项目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及概算核定,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书编制;
    (二)其它部门审批的项目须取得有关批复或批准文件,完成施工图设计、预算书编制。
    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审核施工设计图及预算,项目实施前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三条使用政府投资 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报送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评审应当按 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初步设计图纸、概算批复文件及概算书、资金来源审查意见、已经专家评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书等资料。
    第十五条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预算评审:(一)无资金来源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取得有关批复或批准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三超”(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项目,改变立项批复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属于重大变更事项和未按相关规定变更设计及增加工程的项目;
    (三)已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已签订相关合同、已实施或完工项目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外);

(四)不符合项目评审范围和未达到项目预算评审限额标准的;
    (五)抢险救灾项目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
    (六)单独报送工程项目材料单价、工程细目单价的;(七)拒不按要求提供评审资料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评审申请及全部送审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自收到评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安排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原单位。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接收资料后, 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审:(一)财政部门对评审中心下达评审任务;
    (二)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业主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相关计价规范、编制办法、定额、行业标准、技术文件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业主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业主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是财政评审 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
    (二)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评审内控管理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五)加强档案管理,做好资料的归集和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 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报项目是否符合送审条件进行初审;
    (二)及时报送项目评审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配合评审工作,加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预算评审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
    (五)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意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 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中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五)在财政预算评审控制价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政府采购控制价;
    (六)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项目进行现场跟踪评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可以对预算评审 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三条凡预算评审总投资审减(增) 金额超过送审金额30%及以上的项目,可以扣减项目业主单位该年度一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分值,并视情况将评审报告抄送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配合 或阻挠财政评审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 业主单位、财政部门、评审中介机构或邀请的评审专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 《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有国家、省、市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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