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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财政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操作规程

2024-01-23 16:42 来源: 区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严格绩效结果应用,构建运转有效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按照《巴中市恩阳区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适用资金范围为区财政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是指对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开展的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结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事前绩效自评、绩效目标填报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自评等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开展预算绩效重点评估、绩效目标审核管理、绩效运行重点监控、重点绩效评价,形成预算绩效结果,并实施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章  预算绩效结果

第五条 预算绩效结果是指对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政策支出、项目支出进行绩效管理的结果,按照绩效管理评分体系标准开展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考核评分结果报告。

第六条 预算绩效评估结果是指对立项的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后形成的结论。

第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是指对立项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绩效目标填报质量进行重点审核形成的结果。

第八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中期评估结果是指对实施项目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的预算执行过程中,全年预计完成情况及指标偏差情况分析并形成结果。

第九条 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对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政策支出、项目支出的数量、质量、成本、时效、效益等指标进行重点评价并形成相关结果报告。

第三章  预算绩效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条 各预算单位针对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要按规定如实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如实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开展事前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内容要涵盖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项目效益等相关要素。
    第十一条 各支出业务股室收到预算单位资金申请文件时,要督促申请单位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或开展事前绩效自评;在各预算单位事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各支出业务股室会同预算绩效管理股组成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目标绩效审核或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结论。

第十二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符合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的绩效目标、事前绩效自评报告、区财政局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组形成的评估结论及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作为申报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未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或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股不得审核项目入库,预算股不得安排及追加相关经费预算。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前,要规范编制绩效目标,如实反映该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包括支出的数量、成本、时效、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并将绩效目标报送预算绩效管理股审核。绩效目标作为各预算单位年度预算申请、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对各预算单位填报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预算安排提出调整建议的,各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进行预算绩效目标修改和调整。特别是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审核符合要求后,各预算单位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在绩效目标审核合格后,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程序进行编报审核。

第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绩效目标,推送到各支出业务股室、预算股,各支出业务股室、预算股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应用到预算编制项目中。

第十九条 预算股将审核汇总的绩效目标上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批复到各预算单位,并按要求公开,做到预算与绩效“编审同步、上会同步、批复同步、公开同步”。

第二十条 预算股、预算绩效管理股要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未编制绩效目标或绩效不高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实地查验、系统监测、文字说明等方式,动态跟踪监控分析项目进度、预算执行、投入产出、各项效益的阶段完成情况,按期填写绩效监控和中期评估分析表及材料,报预算股、各支出业务股室。

第二十二条 预算股、各支出业务股室按照批复绩效目标,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绩效监控和中期评估分析表及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报预算绩效股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在上述绩效监控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展日常监控。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会同区财政监督检查局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对于出现偏差的项目,采取提示、警示、限制等措施,督促各预算单位及时予以纠正改进;对明确要求整改的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在当年内完成整改;对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股将资金处理意见报预算股,预算股汇总资金处理意见并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进一步促进预算绩效目标实现。

第二十五条 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或绩效目标编制不合理,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实现或无法预期实现的,预算股、预算绩效管理股按程序采取调整项目预算、暂缓拨款、责令调整绩效目标、建议停止项目实施、收回相关预算、下年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预算单位要组织本部门(单位)对上年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支出绩效全面开展自评。自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如实将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并将整体支出评价情况纳入决算报告,重点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股在预算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或预算单位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进行挂钩;政策绩效结果与政策(包括该类政策对应项目)调整、整合、退出挂钩;项目绩效结果与资金投向调整、预算增减、淸理退出挂钩。

第二十八条 结合区委区政府年度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排,原则上按照评价结果等级与预算安排进行挂钩(法定支出政策和其他确需安排的项目除外)。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预算,优先保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相关支出安排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绩效评价结果为中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支出安排;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要督促整改,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本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分别沉淀两年以上的一律收回并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预算绩效管理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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