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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恩阳区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2020-08-03 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巴中市恩阳区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基本情况

(一)拟征地用途:巴中市恩阳区2020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土地位置: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天星寨村1组,赵台村1组、2组、3组,两路村1组;明阳镇明扬村4组,团结社区2组;柳林镇凤鸣垭村3、6组,钟家坝村2组。

(三)拟征地面积:27.4375公顷。

(四)拟征地现状:非基本农田耕地12.8921公顷,园地1.915公顷,林地4.8651公顷,其他农用地2.3374公顷,建设用地5.4121公顷,未利用地0.0158公顷。

二、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执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川国土资函〔2014〕1170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待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规定执行,直接支付给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三)农业人口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本次征收土地应转为城镇居民的142名农业人口(其中:劳动力人口74名)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巴人社办发〔2019〕10号)规定执行。

(四)住房安置。待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获得批复后,此次征地住房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中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7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补偿登记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二)凡从土地现状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抢栽、抢挖及与征地拆迁相关的变更、异动等情况一律不予补偿。

(三)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登记地点:巴中市恩阳区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实施补偿登记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当事人对本安置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如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汇总,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 0827-3360101

特此公告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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