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2019-04-30 16:55 来源: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法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权的企业,确因需要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三、提交资料
1、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书;
3、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4、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方案(包含燃气专项安全评估);
5、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行使层级:县级
法定时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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