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手段,提高监督服务水平,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行为,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制定本约谈制度。
一、本约谈制度是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在约定时间内进行问责谈话制度。
二、约谈范围和对象为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或项目负责人。
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约谈程序。
1、未按照合同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投入人员和设备设施、建立健全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能正常运转、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2、未按要求贯彻落实住建部、省、市、区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文件精神的;
3、未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4、在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质量安全大检查中,发现工程存在较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5、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须整改的质量安全问题整改不到位、整改不及时或拒不整改落实的;
6、监督工作方案和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中指定必检及安全监督评价必须进行的部位,未通知监督机构到场监督及安全评价的;
7、因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群诉群访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勘察后期服务不尽职履责的;
9、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派驻无相关资质的人员到现场参加验收,对施工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不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意见不明确、不及时的;
10、施工单位未严格履行施工方案报批、工序自检和报验程序,未按照设计文件和强制标准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的,视安全为儿戏,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的;
11、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签字的;
12、检测单位所提供的检测报告结论不准确、数据不真实、提供虚假报告,报告中人员签字不符合规定或签字盖章不齐全的;
13、存在其他严重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根据约谈内容确定约谈对象。被约谈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服从约谈机构的约谈安排。
五、被约谈的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约谈机构按问题情况确定)应参加约谈。
六、约谈会议由站长或副站长主持,负责该工程的监督员参加。
七、约谈程序如下:
1、监督员将需要约谈的事项填写《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约谈审批表》(见附件1),送监督科科长审核。
2、监督科科长向站长或副站长汇报约谈事由,由站领导核定约谈对象、时间和内容,并签署审批意见。
3、监督员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被约谈对象签收。
4、约谈时监督员做好约谈记录,约谈后及时整理《建设工程约谈会议纪要》(见附件3),并在3个工作日内印发给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其他单位。
八、约谈会议议程
l、约谈人告知约谈的原因和目的。
2、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3、被约谈人书面汇报情况。汇报内容应包括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的具体整改方案、措施和
承诺整改完成时限。
4、约谈人确定整改内容、整改期限,责成被约谈人提交整改完成报告时间以及由确定是否记录其不良行为和上报处罚。
5、约谈小组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九、被约谈人将承诺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时限签字确认,并将落实情况在承诺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机构。
十、监督机构跟踪整改完成情况,约谈资料存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十一、监督机构视约谈事项和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及效果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对被约谈人进行处罚。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督机构将根据法律法规从重、从严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三、企业被约谈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与企业评优、评先及质量业绩考核评价和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挂钩。
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