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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0-06-04 09:36

解读《巴中市恩阳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发挥扶持资金最大效益,推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中组发〔2018〕18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组发〔2019〕4号)和《中共巴中市委组织部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巴财农〔2020〕30号)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纳入中央、省和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以及可以统筹整合的部分涉农资金和其他渠道来源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二)专款专用,监督有力,风险可控;

(三)重点突出,效益优先,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行政村,按照“中省尽力补助、市区适当投入”的原则,一次性补助每村100万元,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

第五条 区财政可统筹整合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加大扶持资金筹集力度,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围绕“优质粮油、品质果蔬、生态养殖”三大产业,发展“芦笋”“生猪”等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二)购置房产、修建楼堂馆所(用于生产经营的必要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三)偿还村级债务;

(四)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发放个人补贴;

(五)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以外的项目;

(六)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七)与发展村集体经济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应当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决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明确扶持资金使用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

(二)公开公示:扶持资金使用方案及决议经镇(街道)审核批复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备案管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八条 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为牵头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扶持资金进行监管,扶持村所在镇(街道)具体抓好日常监管。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将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纳入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帮助提升管理能力。

(二)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拨付,牵头对扶持资金使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业务指导。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获得扶持资金的村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进行规划指导、技术推广、产销对接等服务,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等部门对扶持资金投放项目进行验收。

(四)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实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五)扶持村所在镇(街道)建立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机制,常态掌握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规范扶持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巴中市恩阳区村级财务管理办法》(恩府办〔2018〕85号)的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扶持村所在镇(街道)要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严格实行报账制,并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和项目效益负总责。

第十条 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营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制约机制,依照章程规定设立监事会,监督扶持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扶持资金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扶持资金。

(一)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的;

(二)项目建设进度迟缓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项目可能明显导致亏损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扶持资金或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一)资金使用效益长期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的;

(二)启动资金到账后,3个月内没有有效使用的;

(三)其他影响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被骗取、截留、挪用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区财政局牵头定期对扶持资金使用效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资金拨付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基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扶持资金产生收益的分配方案,经村党组织研究,集体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街道)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产生收益的分配方案应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村级组织管理费、经营管理人员激励报酬和集体成员分红比例,集体经济薄弱村应适当提高用于扩大在生产的公积金占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11月13日出台的《巴中市恩阳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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