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统计信息

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公布“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3-02-15 10:20

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聚焦六大整治重点,以查促防,以打促管,助力全区社会经济发展。现通报第一批“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九七分店

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三九七分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虫草鹿鞭王”产品共计5盒,其中4盒未开封,1盒已开封,剩余7粒。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在该产品中检出西地拉非(mg/kg)1.25×105mg/kg。

处理结果: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立案调查,因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之规定,已移送至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进行进一步办理。


案件二

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第18分店涉嫌捆绑销售哄抬价格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14日,我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巴中市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18分店进行突击检查。通过查看莲花清瘟胶囊质量验收单、销售流水、销售小票、进货票据及收银台监控视频等,查实该药店在销售莲花清瘟胶囊的过程中强制搭售指定商品,将感冒灵等5种药品同莲花清瘟胶囊以80元/套的价格进行捆绑搭售,莲花清瘟胶囊从18.9元/盒上涨到36元/盒,变相上涨17.1元/盒。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哄抬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行为发生在疫情爆发期间,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00元,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20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400.00元。

案例三

巴中市恩阳区世纪华联超市

涉嫌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日,我局接到投诉,称消费者在恩阳区登科街道世纪华联超市购物结算时,实际消费 26.08 元,但工作人员却收取其26.1元。我局执法人员赓即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了解。通过调取当事人收银系统,发现编号为:0011523020118020035的销售清单显示应收金额为 26.08 元,实收金额 26.1元,多收取费用0.02元,编号为0011523020112411238 的销售清单显示应收金额为17.44元,实收金额17.5元,多收取费用0.06 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显示结算应收金额的基础上,多收取费用,涉嫌销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四

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

友味道老火锅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近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下八庙镇友味道老火锅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收银台旁摆放有“郎®小郎酒”,共计48瓶,产品瓶身字迹模糊,并与其它产品混放待售。通过委托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郎®小郎酒进行鉴定,上述产品属假冒45%vol 100ml小郎酒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郎®小郎酒”48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案例五

巴中市恩阳区格格梳名艺理发店

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7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中市恩阳区格格梳名艺理发店检查发现店内张贴有《通知》,包含“尊敬的VIP(会员卡)用户:因春节期间本店的会员软件系统在1月7日至2月6日不能使用,敬请谅解”内容,执法人员调取该店使用的会员软件系统“茂日软件”发现:由重庆茂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发布的《茂日科技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有“2023年1月18日(腊月廿七)—2023年1月27日(正月初六)放假10日,1月28日(正月初七)正式上班,春节期间,我司各岗位皆有专职人员值班,系统正常运行”等内容,当事人春节期间公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我局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