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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作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05-15 12:54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巴中市恩阳区食品小作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笫二条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
(二)从业人员7人以下(含);
(三)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除外)实际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含);
(四)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等影响;
(五)从事生产加工、技术含量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小作坊;
(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图、工艺设备、设施布局图、各功能间布局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备案,原料库和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区域分离或分隔设置;
(七)应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相关制度并公示上墙;
(八)有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食品安全防护设施;
(九)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消毒、防腐、防尘、洗涤、三防(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生产条件发生改变、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的品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省和市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五)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
(六)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七)恩阳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食品。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一)生产加工场所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销售区、生产加工区域、生活区在同一场所的;
(三)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五)生产加工场所性质、使用面积、场所类型与实际不一致的;
(六)生产加工场所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七)生产加工场所饲养家禽、家畜等;
(八)生产加工场所废水未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要求设立排污设施设备的;
(九)暴露在生产加工区域正上方的照明设置未采取防爆安全措施的。
第八条建立小作坊监管台账,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建立专档。监管部门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管。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监管区域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十条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两个责任”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订“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确保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销号。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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