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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及时处理投诉案例

2023-12-19 09:41 来源: 今日头条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9日,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接群众投诉称:李某于2023年2月下旬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厥,家人立即拨打120,送往当地某卫生院。经在院治疗,身体情况好转,李某结清住院费用,办理出院。回家后,发现收费清单里出现“救护车费460元”李某的家距离当地卫生院就20多公里,怎么会产生这么多的费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李某向恩阳区消委会投诉。

调查过程

接到投诉后,巴中市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一对当地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出李某入院记录及相关病历、同时通过医保结算收费系统随机调取抽取多名病人收费明细,该卫生院向患者李某收取救护车费用明细为:“名称:救护车费,单价2.55元,数量:180公里,小计460元”,救护车收费里程数与实际行驶公里路程数不符,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按照“诉转案”程序处理。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卫生院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日止,这期间按2.55元/公里收费,未收取基价(起步价)20元。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全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巴医保发〔2022〕2号)文件要求,当事人从2022年1月10日至今应按照2.55元/公里收取,同时另外收取20元基价(起步价)。当事人未按照《巴中市恩阳区某某镇卫生院救护车使用登记记录》记录的实际行驶公里数收取费用,经核对当事人《巴中市恩阳区某某镇卫生院救护车收费明细表》及医保结算平台上导出的《门诊收费明细》,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这期间多收取救护车费3365.9元。

2021年1月2日至2023年2月24日现场检查日止,这期间合计多收取救护车费7944.2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人民币23832.6元(大写:贰万叁仟捌佰叁拾贰元陆角)。

案例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法律条款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最终,在恩阳区消委会的调解下,为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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