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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发放指导意见

2023-01-11 17:02 来源: 恩阳区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登记、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经营店和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发放管理,根据《市场主体提交材料规范》《巴中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特制定该指导意见。

第二条 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个人作为电商经营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等,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个人从事网络交易,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不需要登记。

第二章   个体工商户设立和变更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有房产证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提交经营场所相关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证明。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50米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予审批餐饮服务备案。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不得核准烟花爆竹批发、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项目目录》审查。遇特殊经营项目和新兴行业,登记人员需请示所在市场监管所所长或区级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审核后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禁止核准下列经营范围:

(一)电信业务;

(二)药品生产、批发、零售;

(三)快递服务;

(四)城市供水;

(五)保险代理;

(六)档案服务;

(七)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购;

(九)报废汽车回收;

(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申请网上经营,市场监管所参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不再收取其他房屋使用证明。

第十五条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的核发,参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行现场核查。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经营许可对象和范围

第十六条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具备经营(销售、制售及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的;

(二)无销售场所但有贮存场所从事食品销售的;

(三)有实体门店并利用网络经营食品的;

(四)利用网络销售食品,无实体门店但有相应经营场所(含贮存场所)的;

(五)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不同地点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从事下列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

(二)单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单独销售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单独从事食品储存、运输的;

(五)仅从事茶水服务(不含自制饮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

笫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标准:

(一)从业人员7人及以下;

(二)生产加工及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备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

(二)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

(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小经营店(食品销售)认定标准: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备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经营店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对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蛋糕店、面包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无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按小经营店(食品销售)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具体认定标准:

(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二)备案主体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四条 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二)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三)现制乳制品;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

他食品。

对现场制售(前店后坊式)的包子店、馒头店、白糕店、抄手店、烧烤店、熟食店(含卤肉店、烤鸭店)等有固定就餐场所的个体食品经营者按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管理。建筑工地食堂按小经营店(餐饮服务)进行备案管理。 无固定经营门店或加工经营场所、面积为6—20平方米的纳入食品摊贩管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备案续期的延续,办理备案证续期时,备案证的年代号需变更为延续时间的年代号,如:坊(20190035号,在2022年备案续期时备案证编号应为:坊(20220035号。

第二十六条 大型超市内不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证),若已取得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证)的可引导市场主体办理注销登记,许可证(备案证)到期不再办理延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含幼儿园)、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用餐人数必须与就餐座位数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三小备案的现场检查由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按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实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施行,从事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人员适用《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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