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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规定

2023-12-11 17:45 来源: 恩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案源管理,合理安排案件线索及案源处置工作,提高执法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法发(2023)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线索,是指相关部门将违法嫌疑人的相关线索移交给本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案件线索来源包括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及其他线索。监督检查线索是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对监管服务对象行为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检验检测线索是指在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投诉举报线索是指来信、来电、来访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其他机关移送线索是指其他机关转交的案件线索;上级交办线索是指市级部门或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批示,要求查处的各类案件线索。其他线索,是指除以上之外其他途径获取的案件线索。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移送(移交)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具体负责移送(移交)案件线索的接收、交办、查办和督办。建立案件线索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第五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中统一查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执法中队主要负责查处恩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案件;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片区执法中队负责各自片区执法工作。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查处恩阳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处罚案件及违法建设的查处、拆除工作。

第六条 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明确的违法主体和基本违法事实;

(二)涉嫌违反的具体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四)实施现场检查的笔录;

(五)采取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的相关物品资料或先行保存证据资料;

(六)通过检测检查的,有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相关视频、图片证据及资料;

(七)对当事人采取行政指导、责令改正等措施,行为人拒不履行的相关情况;

(八)其他视频、图片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相关部门通过党政网传送的线索,未提供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的案件线索一律不予受理。

第八条 相关部门移交线索时未提供第六条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以要求线索移交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再移交,线索移交部门不能提供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违法线索时应当查明违法行为是否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案源线索初步审查,确属涉嫌违法的,填写《案件来源处理单》,报分管领导批准,移交各办案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接收案源线索的办案机构不得无故推脱、拒绝、中止案件调查,对案源线索移送有异议的,需报经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对移交的案源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并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告知移交部门。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行政处罚案源信息及案件办理进行督查,发现办案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案源管理制度及执法程序办理案件的,应当督促检查、办案机构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移交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案件线索移交电话0827—3369300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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