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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审批及监管的通知

2024-01-19 09:56 来源: 文治街道

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巴中市恩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恩府办发〔20231号)文件规定,经党工委会议审议,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一)人员资格。农村建房申请人必须是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集体资产分配且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成员身份按人认定,宅基地资格权按户实现。对成员资格有异议的,可通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同意。

(二)用地要求。农村建房只能在原宅基地、聚居点或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审批的范围内,按照审批面积使用。严禁少批多占:在审批面积外新建(搭建)养殖圈舍、柴棚等辅助用房。严禁批甲占乙:在审批的用地红线外,新建住宅等构建筑物。

(三)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地面积(含辅助用房及院坝面积)不得超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二、申请要件

(一)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交《建房书面申请书》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内容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建房原因、建房类型、用地面积、拟建房屋规划等要素。村(社区)集体经济联合社理事长需对《建房申请书》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进行核实,并在《建房申请书》上面签署意见,署名并加盖联合社公章,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建房申请书》其他内容进行核实,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村(居)民委员会公章。

(二)土地证书。如果是原址改建或扩建的,申请人需提供原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加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和公章的复印件。

(三)房屋设计。申请人需提供拟建房屋规范的建筑示意图,包括每层平面图、层高,及其立面、剖面图。拟建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上或跨度6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房户应当提供专业设计单位设计图纸或经其审核的图纸,以及与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合同》。农村新建房屋原则上不超过四楼。

(四)矢量数据。申请人需提供专业测绘公司出具的拟建房屋用地四至的矢量数据(前期数据),供自规部门比对,核实是否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林地,是否与三区三线规划冲突,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影响区域,与道路、高压线路间距是否符合规定。待定点放线时,再次测量后提供勘测定界报告。

(五)施工资质。拟建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上或跨度6米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需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建。除此外,其他农村新建住宅必须由建房申请人委托具有个体工匠证书的施工人员承建。

(六)其他资料。申请人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申报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和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二)讨论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讨论同意后,在本小组范围内或人口集聚区域公示5个工作日。村(居)民小组应将居民建房讨论的会议记录、会场图片及公示图片作为工作资料列入农户建房申报资料内,提交村、街道审查联审使用。

(三)村级审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结束后,组织方应将审查工作相关资料列入农户申报资料内,提交街道联审使用。

(四)联审联办。文治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办事处林业、建管、水务、交通、环保岗位城区自规所负责人力公司工作人员开展联合审查,对符合建房要求的,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联审联办结束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将相关工作资料列入农户申报资料内,提交街道审批使用。

(五)街道审批。文治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副主任召集相关村(社区)支部书记、挂联领导、联审联办工作人员根据联审联办结果,对拟建房屋情况开展集中审核,经街道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监管责任

(一)组织领导。文治街道办事处处成立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统筹、协调、监管等全面工作。

(二)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此项工作承担监管第一责任,挂联村(社区)领导负监管责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负直接责任。每宗农村建房完成后,分管领导召集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三)业务责任。各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按区府办文件要求开展审批、监管、业务指导、验收工作,承担业务指导责任。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职能岗位责任人要加强对农户建房工作的宣传及动态监测,对建房户出现的少批多建批甲占乙,或未批先建问题,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

(四)村居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区府办及办事处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起草本村(居)关于村级联审方式及落实监管责任的具体措施,经党员和群众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负责政策的宣传,居民申请信息的核实,与办事处签订《监管责任书》后,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督促建房业主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居民责任。实施建房的居民是房屋建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要求使用宅基地,按照建房规划实施建设,不能少批多建,主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建房告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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