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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渔溪镇2017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8-10-15 15:45 来源: 渔溪镇 作者:渔溪镇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理论水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参谋作用、助手作用、提供信息作用、协调组织作用,为党委、政府献计献策。
  3、严格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及时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拟办、承办、催办、传阅、清退、立卷归档等工作。
  4、保守秘密,认真做好各种会议的会务安排,负责记录、整理和保存各种会议资料。
  5、协调领导与领导、领导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督促检查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信息。
  6、认真做好食堂、车辆、考勤等后勤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部门概况
  渔溪镇下属二级单位20个,其中行政单位2个,其他事业单位18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渔溪镇本年收入合计12,708.7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708.77万元,占100%。
  2017年渔溪镇本年支出合计12,801.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531.08万元,占51%;项目支出6,270.72万元,占49%。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渔溪镇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2,708.77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629.81万元,增长5.21%。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渔溪镇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771.5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6%。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841.62万元,增长7.05%。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渔溪镇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771.5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03.64万元,占6.29%;公共安全支出10.19万元,占0.08%;教育支出2504.72万元,占19.61%;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77.01万元,占0.6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63.50万元,占20.8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548.52万元,占12.12%;节能环保支出167.15万元,占1.31%;城乡社区支出134.77万元,占1.06%;农林水支出3195.43万元,占25.02%;交通运输支出943.00万元,占7.38%;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37.24万元,占0.29%;金融支出5.00万元,占0.04%;住房保障支出564.23万元,占4.42%;其他支出117.18万元,占0.9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2017年决算数为803.64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0.19万元,完成预算100%。
  3.教育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2504.72万元,完成预算100%。
  4.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77.01万元,完成预算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2663.50万元,完成预算99.74%,年终结余7.00万元。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548.52万元,完成预算100%。
  7.节能环保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67.15万元,完成预算100%。
  8.城乡社区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34.77万元,完成预算100%。
  9.农林水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195.43万元,完成预算98.99%,年终结余32.00万元。
  10.交通运输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943.00万元,完成预算100%。
  11.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37.24万元,完成预算100%。
  12. 金融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5.00万元,完成预算100%。
  13.住房保障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564.23万元,完成预算100%。
  14.其他支出:2017年决算数为117.1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渔溪镇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531.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936.7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94.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渔溪镇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0.85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0.85万元,完成预算100%。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8.14万元,下降43%,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8.14万元,下降43%。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我部门严格响应八项规定倡导节约之风。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0.85万元,占100%。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
  3.公务接待费
  2017年公务接待费10.8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19批次,2156人,共计支出10.85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上级部门检查,大接访,业务培训等。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0人,共计支出0万元。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渔溪镇2017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0.2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渔溪镇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13.15万元,比2016年减少40.56万元,下降15.9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渔溪镇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渔溪镇公有车辆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04个,涉及财政资金6270.72万元,进行了全覆盖的考评。考评结果良好,使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保障了民生项目落到实处。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经营收入情况)等。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人大事务-行政运行: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指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的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统计信息事务-事业运行:指统计、信息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行政运行:指财政事务方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事业运行:指财政事务方面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纪检监察事务-行政运行:指纪检、检查方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群众团体事务-行政运行:指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包括中华青年联合会)等方面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行政运行:指党委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指主要用于司法行政运行经费。
  9. 教育支出-普通教育-学前教育:指各部门举办的学前教育支出;教育支出-普通教育-小学教育:指各部门举办的小学教育支出;教育支出-普通教育-初中教育:指各部门举办的初中教育支出;教育支出-普通教育-高中教育:指各部门举办的高级中学教育支出。
  10.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文化-群众文化:指群众文化方面的支出,包括基层文化站、群众艺术馆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民政管理事务-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指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事业单位离退休: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抚恤-死亡抚恤:指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伤残抚恤:指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抚恤-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指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抚恤-义务兵优待:指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抚恤-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抚恤-其他优抚支出:指上述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退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业士官的安置支出;社会福利-儿童福利:指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社会福利-老年福利:指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指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就业和扶贫方面的支出;残疾人事业-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指其他用于残疾人事业方面的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抗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指地方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众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防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支出:指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指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机构的运转支出;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支出:指农村五保供养支出;其他生活救助-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指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2.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行政运行: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指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指其他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公共卫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指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医疗保障-事业单位医疗: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的医疗经费;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财政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支出;医疗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医疗保障-城乡医疗救助:指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医疗保障-其他医疗保障支出:指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服务:指计划生育服务支出;计划生育事务-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指其他用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其他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支出。
  13.节能环保支出:指主要用于环保和节能方面的支出。
  14.城乡社区支出: 指主要用于建设管理站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及居委会的居组干部报酬和社区日常运行。
  15.农林水支出: 指主要用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站、林业站人员工资和日常运转及村社干部报酬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运转。
  16.交通运输支出: 指主要用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支出。
  17. 资源勘探信息等支出: 指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支出。
  18.金融支出:指金融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支出: 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20. 其他支出:试行分税制乡镇下划其他支出。
  2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2.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5.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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