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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阳区渔溪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11-14 20:50 来源: 渔溪镇 作者:渔溪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预算、使用、监督等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预算法实施细则》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除基本支出之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建设性和行政事业性的项目支出,不含本级安排的日常运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补贴)等一般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易地扶贫搬迁、CD级危旧房改造、水利整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党员精准扶贫示范、产业周转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整村推进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

(二)明确职责、严格审核。严格按照权限审批财政专项资金,不越权超范围审批。

(三)项目管理、规范运作。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四)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规范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监督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五)专账专管、专款专用。按规定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和专账,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六)规范使用,加强监管。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单位管理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事业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提高使用效率。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各管理单位职责

(一)财政所:负责审查上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合法性、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的立项手续,负责专项资金资料的审核、资金的划拨、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建立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实施、竣工决算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二)项目申请(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归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项目质量监督、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三)项目承担(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质量和进度,严格控制和节约投资。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流程

一、预付资金拨付的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施工方)将施工合同、施工方资质、施工方委托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交付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同报账员(单位出纳、村文书)持以上资料、项目实施相关会议记录、项目申请资料交财政所由财政核算会计审核作为记账依据,按比例核定预拨付金额填报项目资金申请拨付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镇长审批。

2.项目申请单位(业主)出具委托付款通知单、领款书、审签后的项目资金申请拨付表,交由核算会计出具资金结算(收)付款通知单,完善相关审签程序后交由施工方委托人到资金会计处,资金会计按委托付款通知单和资金结算(收)付款通知单将资金转入施工方委托人银行账号。严禁将资金转入负责人及项目申请单位人员账户。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凭结算书、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税务发票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二、按进度拨款的项目工程

项目申请单位出具工程进度证明、委托付款通知单、领款书领款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到财政所填报项目资金申请拨付表由核算会计核定拨付金额并签章交分管领导审签后,交由镇长审批,然后交核算会计出具资金结算(收)付款通知单,完善相关审签程序后交由施工方委托人到资金会计处,资金会计按委托付款通知单和资金结算(收)付款通知单将资金转入施工方委托人银行账号。

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凭结算书、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税务发票作为记账依据并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剩余资金。

三、一次性拨付的承包或招标比选的项目

项目单位凭会议记录、施工合同、完工验收合格报告、项目竣工结算书、施工前中后照片(必须有村民参与施工监督的照片)、村账务公开、公示结果资料、税务发票、施工企业(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到财政所由核算会计审核并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并作为记账依据,然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经镇长审批,项目单位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然后由核算会计出具付款通知单,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企业(负责人)账号。

四、一次性拨付的自建项目

项目单位凭会议记录、自建相关资料、完工验收合格报告、项目竣工结算书、施工前中后照片(必须有村民参与施工监督的照片)、村账务公开、公示结果资料、税务发票、施工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复印件到财政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施工方负责人账号中并作为记账依据。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无论资金额度大小,都应申报详细用款计划,并提交相关资料,应纳税的项目必须同时提供纳税发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查后由财政单位审核拨付。

支农项目整合资金拨付办法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类项目资金要预留20%的工程款(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它项目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单位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单位,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政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台账,对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及时给政府提出跟踪、监控方案,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同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拨专项资金

(一)项目实施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原始单据取得形成不规范的,项目实施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

(四)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

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业主)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业主)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2.财政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第十一条 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管理、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并根据要求向镇政府及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同时抄送财政所。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制定完善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项目实施要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项目规划、投资概算、实施单位、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工程进度、举报电话等,提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大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循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不要求专账核算的除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项目实施(业主)单位应负责收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申请、资金收付、资金结(决)算的完整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严禁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擅自改变批准的建设内容,增加项目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终止,撤销而形成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财政单位要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项目严格追责并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下年度实施同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项目实施(业主)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用于镇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含实行区级报账制管理的项目)必须由驻村工作组、第一书记、分管领导、核算会计、农村项目监督小组、财政所和镇长在工程资金拨付表及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人大、纪委、财政单位对专项资金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对重大项目要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增强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汇报。

第二十一条 虚假申报项目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依照规定取消项目实施,追回已拨付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同时3年内不再安排同类项目。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责任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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