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属)各单位:
现将《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镇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村振兴办工作人员、财政所、各相关镇级(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项目报建、实施、技术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进度、竣工质量验收、资料审核、归档等工作,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对建设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的审批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重要事项的审批,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项目办)在镇振兴办,由振兴办工作人员组成,振兴办副主任兼任项目办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建设,是指镇、村以财政或集体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包括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已列入区级及以上工程项目计划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项目投资主体,分为镇项目、村项目两类,由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招投标等工
作,镇纪委、村监委会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按照以下规模标准实施: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内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下的;建设方按照择优原则,在综合考虑工程造价基础上,提出施工建设单位,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镇项目办备案,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需经镇党委会议或镇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明确实施方式,形成会议记录后,由建设方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及有关施工图纸等前期相关资料,报镇项目办备案,进入下一步程序。
区级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纳入镇项目办备案管理的所有项目,由项目建设方负责施工管理监督,镇项目办派员对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由镇政府指派专职人员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等全过程。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应当实施
监理的项目要委托符合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无需实施监理的小型项目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掌握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条 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规范、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第十一条 设计变更: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预估算)会审,将施工图(预估算)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途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所有工程的设计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专业施工管理人员协商,经项目(分管)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政府办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变更施工,不得计算增加工程量。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并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记录的技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二)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
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七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较大增加,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分管)主要领导汇报,并说明费用增加的原因,重大变更应用书面材料向领导汇报后,经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政府办公会)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严格控制现场工程签证,因施工技术要求确需签证的,均需由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署原始凭证,未经签证程序签署的签证均为无效签证,费用超过2000元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万元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才能进入竣工结算。
(五)工程类建设项目需由建设方做好施工日志和管理台账。
第十二条 无设计图纸的零星工程及附属设施,施工管理人员应按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并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方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制定项目安全作业措施,加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建设现场的安全责任由建设施工方全面负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款支付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中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结算,由建设方核准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组织验收合格后,报政府分管或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支付。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只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超出原核定的范围,应另办理工程变更联系单,方能结算。
第十六条 无施工图纸的小型、零星建设项目,建设方必须严格按确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容实施,确需增加的项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程的检查、质量的评定,作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方需邀请镇项目办、相关职能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由项目建设方将项目资料整理后交镇项目办审核并留存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不合格的,对负责管理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镇财政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各相关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