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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下八庙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府发〔2021〕101号

2022-05-19 17:56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属)各单位:

《下八庙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下八庙镇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  

 

下八庙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恩府办发〔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行政村范围内,村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房屋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村建房用地是指农村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农村建房审批、统筹协调工作,原则上每个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审批;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审查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相关工作,审核农户申报的相关资料及按审批结果核证,建立全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台账;下八庙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公共服务中心建管岗具体负责指导、检查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建立全镇农房建设施工方(单位)台账,并严格监督管理。各村(居)依法负责宅基地申请的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村民挂牌施工制度,公示审批户主、家庭成员、原有宅基地处理情况、建房批准位置、占地面积、建造层数、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农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集约、规划引领、规范审批的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简约报建和风貌管控有关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基本农田、旅游景区、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行洪泄洪通道区,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配套艰难区,生产生活条件、自然条件恶劣区,国防军事、石油、天燃气、电力和国省干道沿线等特定区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建区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户为单位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

(一)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批准分户后无居住地的;

(三)住宅损毁而无法继续居住的;

(四)因规划调整、扶贫搬迁、地灾避让搬迁、征地拆迁等政策原因需选址另建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村民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五)在各类项目实施中,通过货币补偿、易地还房安置等方式退出或放弃宅基地权利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农业产业规划等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三章  建房标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人均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具体标准为: 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不超过90平方米; 4人的户按4人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 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不超过150平方米。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占地总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九条  农户建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2层。层数超过2层跨度超过6米的,必须有正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报住建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建施工,并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条  农村建房户型原则上在推荐的标准图集中选取。新建住房须“一卧一厕”,建标准化粪池(宜采用三格设计,各格容积比原则为2:1:3, 人均不低于0.7m3), 应选用无害、防腐、防渗漏材料,远离饮用水源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建房审批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出建房用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要件。

(二)讨论公示。村(居)民小组收到农户建房申请后,提交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申请材料在本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居)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以及外观风貌、功能配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四)联审联办。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建房选址和设计方案(含平面布局、外观风貌、功能配套)和村(居)、组审核公示等情况后,报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国土资源所核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居)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且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交通、林业、水利等单位职能职责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申请材料及有关情况送镇级有关单位征求意见,镇级有关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批。

(五)镇审批。根据联审联办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依法进行审批,审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审批通过的情况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六)在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农村户口簿复印件;3.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4.缴纳保证金复印件;5.购买建房保险证明;6.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施工图。

(七)在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原宅基地土地使用证;2.农村户口簿复印件;3.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意见;4.缴纳保证金复印件;5.购买建房保险证明;6.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施工图;7.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八)规划区以外需选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居)民聚居点建设。不能在规划聚居点建设的,可以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自获批之日起,应在两年内完成建房。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农村村民建房选址踏勘、定点放线、竣工验收“三到场”制度,相关责任人须签署明确意见。

(一)选址踏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受理后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下八庙国土资源所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勘查用地四至、面积、地类、规划等,核查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等。

(二)定点放线。经批准建房的村(居)民,在开工前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下八庙国土资源所、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管岗和村(居)委会人员到现场开工查验、打桩放线,确定用地四至、面积等。在放线后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设景观风貌进行巡查监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三)竣工验收。房屋竣工后,建房农房向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申请竣工验收,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下八庙国土资源所、镇公共事务服务中心建管岗和村(居)工作人员到实地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风貌,以及原宅基地退出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违建处理。

第十四条  各村(居)须将宅基地复垦、风貌打造、按审批核准内容建房、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制定具体措施办法,纳入村规民约,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房屋竣工验收不合格:

(一)1.批少占多,批少建多;2.批甲占乙,批改建新的;3.建新未拆旧的;4.未批先建的。

(二)1.应按而未按相关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图纸的;2.不按规定提供施工记录或者施工资料的;3.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4.不按要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购买建房安全保险的;5.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6.农房竣工后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竣工验收的。

第十六条 凡属违法违规建设的住房,在未处理之前,各村(居)、职能部门不得提供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办证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 各村(居)为农房建设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各村(居)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并落实一名常职干部负责农房建设管理工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本辖区农房建设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日常巡查报告,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镇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辖区内发生一处违规建房的村(居),扣年终目标考核分值0.1分和扣减当年公共运行经费3000元,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各村(居)、镇级(属)相关单位在农房建设管理中,对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受理申请、履职不力、不及时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不力等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对充当保护伞、失职失责、隐瞒不报、违反廉政规定或因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造成的质量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的,从重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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