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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18-12-24 16:36 来源: 柳林镇 作者:柳林镇

中共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委员会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各村()民委员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早、快、严、小有力高效处置疫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柳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共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委员会

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人民政府

2018108

柳林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以书记邓甫海、镇长刘虹均两位同志为组长,副镇长熊维平、畜牧兽医站站长为常委副组长,其余班子成员、派出所所长为副组长,镇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各村(居)书记、主任为成员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2.2 职责分工

镇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其余指挥部职责:

畜牧站:负责非洲猪瘟排查技术指导、组织落实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储备应急防控物资,在辖区范围内高速公路出入口、屠宰场点对生猪、猪肉及产品的查证验物、消毒灭源监督工作。加强野猪人工繁育场所的监督管理,禁止人工养殖野猪野外借种,并强化野外巡护巡查与风险监测,对野猪疑似病例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文广站:负责宣传报道非洲猪瘟应急处置专题工作开展情况,稳控舆论导向,引导正确消费。

财政所:负责排查、监测、应急物资,非洲猪瘟疫情无害化处置补助等经费的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交警中队:负责配合畜牧站、派出所等对高速出入口、

对生猪、猪肉及产品的查证验物、消毒灭源、无害化处理工作。

食药所:负责非屠宰场冻库的生猪产品监管,严防发生疫区省份、市(),县()的生猪产品流入我镇,加大入镇冷

冻猪肉产品的检查查处力度,凡发现来自疫区省份、市()、县()的猪肉及产品要立即封存,并配合畜牧站开展非洲猪瘟病毒的采样监测,必要时做无害化处理。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配合集管办建管站环保办等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负责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地选址,做好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监测,配合畜牧等部门做好染疫有害生猪及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工商质监所:负责做好疫前、中、后生猪产品为主的必需品的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稳定;配台食药、畜牧、交通等部门做好猪肉及产品设限应对及风险产品监测工作。

派出所:负责维护疫情处置工作秩序。配合交通、畜牧等部门设置关卡武装检查;及时查处拒绝阻碍畜牧、交通等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加强舆情导控,对恶意散布虚假疫情,导致恐慌的谣言要依法严惩。

环卫:协助集管办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卫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配合畜牧站对风险产品开展人畜共患病监测,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建管:协助集管办、环保办做好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集管办:负责制定场镇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工作方案,组

织相关单位对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定点回收和处理。

邮政:负责加强督促企业对邮件、快件的查验,严格禁止疫情省份的猪肉产品及其腌腊制品的邮寄业务,并加强

对快递企业的监督检查。

各村(居):负责辖区内生猪存栏统计,掌握生猪调运屠宰及非洲猪瘟的排查,重点排查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户)。做好非洲猪瘟防控的正面宣传,监管好辖区内所有进出口生猪及生猪产品,并落实专人值班值守登记,坚决杜绝疫情流入我镇。

3.疫情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异常死亡情况,应及时向镇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镇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国家指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应急处置

4.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配合区农委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人工屏障,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时,由区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政府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镇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4.3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4.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农委向区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4.5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镇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5.3 条件保障

镇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报请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5.4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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