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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上八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9-27 09:37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属有关单位:

为科学预防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

(一)疫情的报告。1.凡在上八庙镇辖区内发现动物重大疫病或疑似感染动物重大疫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防控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 2 小时内向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报告。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明原因猝死畜禽、有传染病症状的应及时向镇畜牧站报告。畜牧站在接到并了解情况后,应立即派兽医2人以上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是动物重大疫病的,应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局或区动物疫控中心。3.任何瞒报、漏报、迟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行为,都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疫情的确认。1.动物重大疫病病例确认,对疑似或确认为动物重大疫病病例实行专报管理,凡辖区内报告的疑似,临床诊断病例,须经治疗小组会诊后报告。2.动物重大疫病疫情确认,镇畜牧兽医站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出2名兽医或检疫员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动物重大疫病临床诊断指标的,诊断为临床疑似动物重大疫病的要立即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疫控中心到现场诊断。对现场诊断怀疑为动物重大疫病疫情的,镇畜牧兽医站应及时采集病料送区动物疫控中心进行确诊。

二、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1.镇成立动物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蒋璐燕任指挥长,由分管领导张知春、镇党政办主任谭江华、镇派出所苟永林、镇财政所刘楠、镇畜牧站罗堂林,各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全镇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畜牧站办公室。2.镇成立动物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预备队,由镇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村主任组成,具体职责是:当发生动物重大疫病疫情时,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畜牧站、村级疫情报告员、防疫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做好疫情调查,组织开展紧急预防接种,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具体防治工作。

(二)部门分工。动物重大疫病应急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1.村(居)委会负责疑似动物重大疫病疫情调查,疫情调查报告,组织搞好动物重大疫病疫区动物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2.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制定动物重大疫病处理方案,疫情监测、检测、预测、预报、疫源追踪,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3.镇财政所:负责安排落实防治经费。4.镇派出所:协助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保卫工作。5.镇文广站:负责正确舆论导向。

三、预防措施

(一)动物重大疫病预防措施。1.加强餐馆、饭店、食堂、农村宴席等公共餐饮的肉食品原料和卫生监督管理,严防病(死)动物肉,进入餐桌。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向群众宣传病(死) 动物的危害性,告知群众不要宰杀、加工、销售、食用病(死)动物。一旦发现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重大疫病预防措施。1.免疫、消毒、药物预防:当受到外部疫情威胁时,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同时定期消毒,规模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饮水、饲料添加抗生素药物预防工作。2.检疫: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严格执行引种检疫申报制度。3.监测: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对种畜禽场,畜禽交易市场和高风险区域的动物,实施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

四、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疑似或确认动物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措施。1.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2.对病例家庭及其畜圈、禽舍等区域进行消毒处理。3.按要求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检测。

(二)动物重大疫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措施。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四早”的原则及时有效处理,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并按照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组织专门的防疫和治疗队伍,建立健全紧急物资储备,包括药品、防护用品、器械及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消毒设备等为防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2.资金保障:防控动物重大疫病应急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扑杀畜禽给予一定补偿。

3.技术保障:畜牧兽医站成立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小组,由包片兽医、各村防疫员组成,负责疫情测报、现场诊断,提出科学的应急预防、控制和扑灭疫情技术方案。

4.法律责任:村主任、畜牧部门应对未及时弄清疫源,判断失误或提供的应急处理方案不科学所造成损失负责。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未履职尽责所造成损失负责。应急预备队员不按应急方案履职尽责的要视其情节及造成损失的多少给予法律、经济、行政的处罚。饲养户、经营者或其它单位和个人阻碍应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法律、经济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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