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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3-02-13 14:55

为切实做好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认真做好2023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年(春、秋)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3.5万羽份,生猪口蹄疫3.5万头份,猪瘟3.5万头份,狂犬病 0.30 万头份,牛羊口蹄疫 2.0万头份的疫苗接种任务。

二、工作目标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等三个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到95%以上,有效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超过70%;狂犬病的免疫、疫区、场镇免役率达到95%以上。其他地区免役率达到85%以上。

三、工作开展时间

春防工作于2023年 3月1日开始,4月30日全面结束,秋防工作于9月1日开始,1 0月底全面结束。

四、压实防疫责任

全镇实施分村推进防疫工作模式。镇政府成立以镇长曾勇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喻勇同志为第二责任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人赵雷同志为实施责任人,各村(社区)书记、防疫员是直接责任人,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技术培训、指导,物资组织发放,督察考核。各村(社区)防疫员要确保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疫情检测、报告和“一书一卡”的发放、填写、张贴,免疫档案的规范消毒灭源工作。

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畜禽防疫工作,切实做到“五不漏”(即镇不漏村、村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五统一”(即统一疫苗、统一免疫程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免疫标识、统一免疫质量评价)。养殖农户要自觉接受镇组织的防疫工作,主动配合,及时申报,不得阻碍、刁难防疫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对不接受动物免疫的养殖户和不自行开展防疫工作的规模养殖场(户)造成动物漏免、引发疫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自行承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动物屠宰、贩运业主要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不得经营,屠宰未经免疫检疫和无标识的动物产品;经营前应主动向镇畜牧兽医站申报;调运的饲养用动物应依法隔离观察;建好购销台帐;向购买农户作出健康承诺。

五、强化防控措施

1.加强畜禽贩运业主的监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落实专人负责畜禽贩运业主的监管。

2.加强规模养殖(大户)的防疫监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健全制度,搞好疫病防控,实行封闭式管理。

3.加强防疫监督。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小组成员,分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村动物防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4.加强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畜禽产地、流通、屠宰、市场、学校食堂、饭店等用肉单位的畜产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用肉单位建好并落实购销台帐和采购索证等制度。

5.严格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四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的原则进行无害化处理)。

6.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信息工作。各个规模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员和村级防疫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搞好动物疫情观察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工作,做好早发现、早报告、严处理、防止疫情蔓延。

7.严禁泔水喂猪。养猪场(户)不得到餐厅、饭店、学校、食堂等餐饮单位收集泔水,不得从餐厨废弃物(泔水)收集运输、处置企业购置餐厨废弃物(泔水),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不使用自家的泔水喂猪。

六、严格督查考核

镇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村(居)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村(社区)主任履行村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因免疫质量不达标、物资和经费不到位、监管不力造成疫病发生或流行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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