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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15 11:02 来源: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巴中市恩阳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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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12日   



巴中市恩阳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监督管理,保障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集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巴中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集镇(包括被撤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集镇生活污水处理是指通过集镇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由政府、企业投资建设,收集、输送集镇生活污水的配套管网,污水处理站各类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备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 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属地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区级部门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管理,运营单位提供服务的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体系。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对污水处理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牵头开展污水处理绩效考核;负责与各镇(街道)供水单位签订污水处理费代征合同,由供水单位按标准收取集镇污水处理费并按时足额上缴区财政。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对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日常巡查,依法查处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效果开展监督性监测或执法监测。

区财政局:负责将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运行经费、污水管网设施维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统筹,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做好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资金的保障、监督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牵头按程序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区税务局:针对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区税务局负责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场、动物屠宰场的污水排放行为实施监督。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宣传保护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建立管理台账;负责场镇范围内污水支管网的新建、改建和雨污分流以及日常巡查、维护工作;巡查、制止居(村)民向集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餐厨油污、超标养殖场废水、超标屠宰场废水等行为。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落实污水处理运营管理责任,加强设施养护管理,制定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做好污水收集系统主管网(泵站)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按照规定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污水收集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指导集镇排水系统规划建设,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

第九条 集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各类生活污水,按规定接入生活污水管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程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不得在生活污水管网上设置入污口。

第十条 规模化养殖厂、屠宰厂、工业企业污水应单独处理达标排放,确需排入集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应经污水处理预处理设施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后方可接入污水管网,且水量占比不得超过生活污水量的30%,包括医疗机构等产生的非生活污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预处理达标后,方能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厂处理。

第四章  运营模式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确定,由具有污水管理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全区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2〕17号),配备足够的生产、管理与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

(五)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运营单位应当完善人员技术培训体系,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要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处理污水,应严格按照各自污水处理站环评批复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设计要求执行。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应急预案,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备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发生重大事故,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要按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月报、年报、预算计划等。月报告包括:材料消耗、工艺运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现状,水质、水量、设备状况等运营小结;年报告包括: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达标、污泥处置、机电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情况、年度财务以及协议履行情况等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预算计划包括:生产计划、维护计划、更新计划、培训计划等涉及到的财务预算计划。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定期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预算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五条 健全以水质检测、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联合考核评估污水处理站运行绩效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核评拨付污水处理经费。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外,在设计处理能力内未能对收集的全部污水进行有效处理,造成处理工艺不稳定,出水水质排放不达标的,由运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运营单位在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按国家相关规定完善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运营单位应当为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十八条 实行集镇污水处理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出现可能影响集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超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能力,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的;

(二)重要设备或者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实行集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运行的连续性,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90个工作日,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集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区城乡建设局按程序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集镇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保障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经费和污泥运输处置经费:

(一)污水处理费上级补助部分,区财政全额用于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二)向居(村)民、单位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区财政全额用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

(三)上述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区财政据实补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污水运营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的,责令其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集镇污水处理运行单位谎报运行数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集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排水或其它施工过程中造成集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既有建筑未将污水排入主管网的,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接入,杜绝污水直排。

第二十六条 对未将污水排入集镇污水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造成污水直排或污染环境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合区生态环境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未将污水进行有效预处理达标就排入集镇污水主管网的企事业单位(畜禽养殖、屠宰厂等),造成集镇污水处理站出水超标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私自将污水接入集镇污水主管网的企事业单位(畜禽养殖、屠宰厂等),造成集镇污水处理站出水超标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联合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集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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