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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9-01 17:10 来源: 恩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巴中市恩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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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恩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根据《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7月)》《巴中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2年12月)》《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减免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巴财税〔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征收范围。凡在恩阳城镇开发边界(含建制镇、集镇、工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

1.恩阳城区开发边界区内:35元/m²;

2.玉山镇、茶坝镇、渔溪镇、柳林镇、明阳镇开发边界内:18元/m²;

3.下八庙镇、花丛镇、雪山镇、上八庙镇、兴隆镇开发边界内:15元/m²;

4.其它集镇(含撤并乡镇):12元/m²。

(三)征收程序。配套费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结算。

二、减免范围及审批

(一)减免范围。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按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有关要求,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监狱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市政公用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住宅、经营性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7.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减免政策规定的建筑工程,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减免程序。

1.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减免政策依据、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书面征询区财政局、区教科体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区级有关部门意见后,严格按照相关审签流程办理减免审批事项,最终报区政府审批。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经费使用及监督

(一)经费使用。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二)监督管理。审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和收取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附则

本征收管理办法由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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