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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审计委员会
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0-11-06 09:40 作者: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审计委员会

解读《巴中市恩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

    经区委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定同意,现将《巴中市恩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审计委员会

                                2020116


巴中市恩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职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的要求,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由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目标绩效办、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国资局、区金融工作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领导担任。召集人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区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区审计局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区审计局的副职领导或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负责有关工作的衔接、协调和联络。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可调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该成员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变更。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提出有关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

(三)研究制定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指导意见;

(四)监督检查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

(六)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七)指导和监督部门(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八)完成区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及要求,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惩治腐败制度体系中,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三)向区审计局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职责及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方面的情况;

(四)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的问题,按照有关程序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对下级纪委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处理、运用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并作出具体安排;

(二)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实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区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三)向区审计局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组织约谈等情况;

(四)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会议;

(六)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要求;督促被审计单位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区委编办的主要职责:

(一)向区审计局提供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基本信息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有关落实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机构编制法规、遵守机构编制纪律等情况;

(二)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中涉及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并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目标绩效办的主要职责:

(一)将相关部门单位及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并向区审计局提供考核结果;

(二)对区审计局提供的相关部门单位及镇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参与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起草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区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平台,起草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

(四)商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

(六)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并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送区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区纪委监委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八)分析研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九)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本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将经济责任审计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执行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三)将审计结果运用于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作为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将审计结果运用于人事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作为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三)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区国资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研究提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向区审计局提供已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会议;

(四)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干部监督、企业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督促国有企业及主要领导人员整改落实审计发现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区金融工作局的主要职责:

(一)向区审计局提供防范、化解、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和参与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

(二)将审计结果运用于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及时研究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并作为建立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区审计局;

(三)对区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法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四)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并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议题、提交研究讨论的相关材料送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及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或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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