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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2020-11-04 09:35

解读《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法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除煤矿以外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举报电话(12350;0827-3108016)、信息、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举报登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附件1),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负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移送、立即查处。

(二)案件调查。负责举报调查的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形成结案材料。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60个工作日。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部门应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备案。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审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举报并查处的应同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案件统计。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举报类别和查办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员。

(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经查实,奖励300元。

(二)举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经查实,奖励400元。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经查实,奖励400元。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淘汰的或者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的,经查实,奖励500元。

(五)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的,经查实,奖励500元。

(六)举报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经查实,奖励500元。

(七)举报已经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停产停业整顿,擅自生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经查实,奖励1000元。

(八)举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规定的,经查实,奖励1000元。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奖励1000元。

(十)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培训与考试,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经查实,奖励2000元。

(十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三)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有价值线索,经查实,根据违法事实严重程度,经查实,奖励100元至500元。

第十一条   审核发放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应急管理部门直接查办的举报,由查办举报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附件2),报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兑现到举报人;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办的举报,由查办部门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附件2),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由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兑现举报奖金。举报奖励金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主任审签后,兑现到举报人;举报奖励金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安委办主任审签后,兑现到举报人。  

(二)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时分别按不同情况办理

1.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3)和提交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案人员和查办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财务人员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2.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电话、信息或书信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和情况说明等信息,填写《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3),交财务人员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核签后,由财务人员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存入该举报人应得奖金,银行凭证附在《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3)上,送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能够说明理由的,向区应急部门申请,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应急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精神鼓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区级各相关部门举报的,由案件牵头查处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奖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建议;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奖励低于有关标准、打击报复举报人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人当年直接定为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凡冒领、挪用、侵吞的奖金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恩阳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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