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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2-03-01 11:05 来源: 区房管局

关于《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限定建设标准、保障对象和租赁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的建设与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第六条 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向保障对象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建立完善信息联动和数据共享审查机制,落实保障工作经费和编制,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保障队伍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住保中心)负责全区公租房的指导、监督、接收、分配、运营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情况。

第十条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区房管局负责提供申请对象家庭房产及变化情况信息。

第十一条 区人社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领取社保金、缴纳社保情况。

第十二条  公安分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居住情况及车辆情况。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经营情况。

第十四条 各社区负责申请对象资格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对象资格复审。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金融局、区税务局、区卫健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国资局、区残联、公积金分中心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准入核准、联合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个人)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恩阳户籍,并在城镇(含城区、重点镇、示范点)经常居住满1年(含1年)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

3.申请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的,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5万元;

5.申请家庭(个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恩阳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

2.已参加社保部门社会保险;

3.申请人有机动车的,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20万元;

4.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城区内无住房;

2.申请人在城区居住满半年以上;

3.与用人单位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保部门社会保险满半年以上;或者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4.本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未享受单位住房(含集体宿舍)。

第十七条 公租房实行个人申请、社区初审、公开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审、住保中心审批、公开公示和年度复查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实物配租的也可以多人合租,多人合租的在申报公租房之前,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租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事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自行确定对象配租,并报住保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公租房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家庭(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和公示

由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公租房拟保障对象,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复审。

(三)复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户籍所在社区或用人单位报送的公租房拟保障对象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住保中心审批。

(四)审批和公示

住保中心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向社会公开;不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住保中心的审批意见及各项备案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将公租房租赁补贴按审批标准打卡直发到申请家庭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0㎡、每户不超过40㎡,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核发,每户最高年租赁补贴不超过2400元。(每年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情况和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住保中心可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报、审批时间安排

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1—3月集中年审,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程录像监督下,按审核合格的时间顺序、保障人数对应的房屋面积,采取电脑选号确定房号的方式进行实物配租。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租赁公租房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年度复查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不具备公租房租赁条件超过连续90日以上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租期满后仍符合保障条件要求续租公租房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截止日的9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

(一)租金以物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确定;

(二)租金按年度缴纳。特别困难的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租金或给予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公租房实行社区化物业管理。其物业管理费用由承租人负担。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小区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不接受配租房源的;

(二)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四)以其他方式放弃承租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户籍、住房和收入等情况,以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租房的,由住保中心取消其申请资格,已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腾退房源,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承租人的骗租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 多人合租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有合租人退出,其他合租人则需按同等条件自行联系新的合租人并报住保中心审核资格并批准入住,同时提供新的合租合同备案。两个月内没有符合条件的新的合租人入住,其他合租人可以协商终止合租关系,也可以继续承租,超出应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同时签订新的合租合同和租房合同;当只剩一个承租人时,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商品房或已不在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范围内就业务工的,应当及时退回房源。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居住使用的;

(二)将所承租的公租房出借、转租、改变用途或从事装修工程的;

(三)连续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四)承租人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确有困难暂时无法退出的,报经住保中心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间按同类地段房屋市场租金全额收取租金。

第三十八条 拒不腾退房屋的,由住保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建设、配租和租赁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住保中心应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租赁管理台账,并会同民政、公安、房管、不动产、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车辆、房产、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对公租房保障对象档案实行动态理。

第四十一条 住保中心要对公租房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有关单位为公租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租房建设、配租、租赁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配租和租赁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巴中市恩阳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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