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恩阳区人民政府 > 政策 > 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

2023-07-28 11:52 来源: 区政府办

解读《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

区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要求,深化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实践,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事项清单管理

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或权责清单调整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对监管事项清单予以动态调整的,由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行政审批局初审、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确认后公布。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监管事项责任不明确的,区司法局要结合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进行明确,确保监管到位。

二、完善监管工作机制

区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及重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和解决突出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统筹监管政策制定,8月底前编制综合监管工作方案报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跨部门联合信用监管,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

三、深化监管平台应用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现有信息系统,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监测感知能力,有效归集分析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10月底前各有关部门梳理需对接的综合监管事项数据供给、需求“两张清单”,经本部门审定后报区行政审批局汇总上报。

四、创新监管模式方法

区司法局牵头8底前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于12月底前对监管事项分类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创新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全面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形成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五、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同配合,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区行政审批局、区发改局要将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一网通办”、优化营商环境专项任务考核,对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推诿扯皮的,扣减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倒逼监管质效提升。

 

附件:巴中市恩阳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6


附件

 

巴中市恩阳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监管

领域

行业主管(牵头监管)部门

牵头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监管

对象

组织层级

监管层级

配合监管部门

配合部门

监管事项

设定依据

备注

1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区教科体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区文广旅局

对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第二十条;

 

区委网信办

对教育部门认定后移送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依法处置

区发改局

对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制定、价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与失信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共享发布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公安分局

对联动开展情报信息搜集研判、预警预防、涉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民政局

依法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1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综合监管

区教科体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或个人

区委宣传部

对各地是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是否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内容的监督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十四条;《四川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等

 

区委政法委

对各地是否将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纳入社区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纳入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否将查处无证无照黑机构纳入社区治理,是否做好有关维护和谐稳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等方面的监管

区房管局

对涉及校外培训的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

大队

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管

区公安分局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四十一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金融机构

各金融企业内保部门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

 

3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区民政局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二条

养老机构

区住建局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区综合执法局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单位,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

劳动用工监管

区人社局

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的监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辖区用工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监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区税务局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95号)

 

5

建筑市场监管

区住建局

对建筑两工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

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

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持续满足许可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

燃气安全监管

区住建局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

区市场监管局

燃气压力容器、灶具及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7

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

汽车维修企业经营情况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汽车维修企业

区生态环境局

维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区公安分局

治安防范情况、查验登记承修车辆信息情况

《四川省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8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 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

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

区市场监管局

存在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区公安分局

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实名认证等环节的网络安全情况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区税务局

纳税人(扣款义务人)税收缴纳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9

饲料生产综合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区应急局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10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区商务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区公安分局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

 

区生态环境局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三款

区经信局

1.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监管;2.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1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区商务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

区税务局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

 

12

宾馆、旅店业综合监管

区卫健局

宾馆、旅店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情况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各类宾馆、旅店

区市场监管局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事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区公安分局

住宿人员登记情况,治安防范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按照《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相关要求实施

《消防法》第五十三条

13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机动车检验机构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严格落实三检合一政策,严格执行GB38900标准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区公安分局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与方法》(GB38900GB21861)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行为的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14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区医疗保障局

对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参保群众

区卫健局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

对医疗机构相关价格收费行为、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

区公安分局

对区医疗保障局移送的涉嫌重大欺诈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处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