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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31 15:40 浏览量: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控烟履约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和要求,合理配置烟草零售点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恩阳区实际,特制订《巴中市恩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综合考虑恩阳区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的原则,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审批等。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巴中市恩阳区烟草专卖局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辖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区、乡(镇)所在地(含乡场所在地建制村)、建制村(含自然村)三种区域类型。

第六条 区域单元规划标准。

城区、乡(镇)所在地、建制村零售点规划方式。以城市交通道路、特定参照物、居民小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划分出若干区域单元。

(一)城区街道和乡镇所在地街道以间距控制为主的方式规划。

1.老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

2.新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45米;

3.繁华乡镇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4.一般乡镇所在地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25米;

(二)建制村、社区和商住小区等场所以总量控制为主的方式规划。

1.建制村:乡场镇所在地以外交通便利、常住人口在100户以上的行政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

2.社区:乡场镇所在地以外的社区聚居点,按常住人口每100户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25米的标准设置。

3.城乡开发的商住小区(包含其临街商铺):

(1)住户超2000户(不含)的,按每400户1个且间距不低于45米的标准设置。

(2)住户未超2000户(含)的,按每300户1个且间距不低于45米的标准设置。

(三)具体区域单元划分及零售点规划见附表一。

第七条 下列特殊区域和情形,可根据“一店一证”的原则按照相应标准设置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等经营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持证人内部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需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

(四)集贸市场、综合性批发市场正常经营的商户达到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50米,最多不超过3个。

(五)工业园区、创新产业园区等务工人员数量达到300人以上可设立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前后左右间距不得低于100米。

(六)恩阳古镇游客集散中心区域内,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内设置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内设置的便利店,用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在建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以下标准适当放宽间距限制,且不受区域单元规划数量限制:

(一)持有以下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或对残疾人负有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残疾人配偶或父母子女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放宽15米。但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二)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军人、军烈属,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在同等条件下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放宽20米。但仅限于本人经营,同一申请人在辖区内只能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原区域单元规划内间距放宽15米,但只能申请变更一次。

(四)因合理化布局间距调整及学校和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等因素导致经营地址在本《规定》禁止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申请歇业后一年内重新申办的,在原区域单元规划内间距放宽15米。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城区中、小学校内,幼儿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以内;乡镇中、小学校内,幼儿园内及其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可通行距离30米范围以内;

(二)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党政机关内;

(三)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四)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或使用期限不足一年且期满后无法再继续使用的;

(五)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商店) ;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的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商品的网店;

(七)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受到禁止或限制准入市场惩戒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或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十条 零售点设置需按照“一店一址”、“一址一证”的原则办理。同一经营场所,只设置1个零售点,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巴中市恩阳区烟草专卖局每年定期对上年度辖区内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对本规划内容进行适时调整,经依法听证后公布实施。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和现有零售点数量变化情况,每月定期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示栏、办事大厅公告栏对外公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三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农药、化肥、化工、油漆、散装汽油、炸药、鞭炮等物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间距”、“营业面积”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在同等条件下”,是指在同一天内申请,均符合办证法定条件,按申请受理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办证。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间距是指两店铺门口中心点之间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行人可正常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是指按照交通规则划定的道路(线路)测量的最短直线距离;测量时必须使用测量工具,且误差不超过1米;现场测量由申请人本人、专卖管理人员(两人以上)等共同在场完成,并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4月17日 颁布的《巴中市恩阳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巴中市恩阳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巴中市恩阳区烟草专卖局 

2021年3月23日

附表一:区域单元划分及零售点规划.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