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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实务问答

发布日期:2022-12-08 10:12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体:  

(一)问:按照《提交材料》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发生公司股东变更的,对于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提交的书面通知是否需要接收人签字?发书面通知的有效形式有哪些?

答:提交的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不需要接收人签字,发书面通知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二)问:对于变更股东、合伙人等营业执照非记载事项的,市场主体是否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答:变更股东、合伙人等非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变更事项不涉及营业执照照面信息变化,无需换发纸质营业执照。

(三)问: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本人办理业务的,是否需要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经营者本人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的,可不填写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信息。

(四)问: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及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

成员姓名备案的,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文件证明家庭成员关系?

答: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及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时,可以通过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可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复印件,及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提交材料。

(五)问:个体工商户办理简易注销时需要提交承诺书吗?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

(六)问:关于前置许可事项,许可证上的许可事项表述与总局经营范围表述查询系统表述不一致的,如何填报经营范围?登记时是按总局经营范围表述还是按许可证上的表述?

答:前置许可事项和后置许可事项相关经营范围登记均使用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办理,市场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条件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除规范条目外,不再重复登记批准文件、许可证件已审批的具体内容,不再登记市场主体其他具体经营活动细节,减轻市场主体因经营活动调整而多次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成本。

(七)问: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超越其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与其隶属企业不相同,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已由其隶属公司盖章确认。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隶属公司承担。

(八)问: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的,是否需要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答:不需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中已设置负责人任免职信息的填报内容,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即可,无需再单独提交任职证明文件。

(九)问:关于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批准(决定)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批准(决定)文号(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栏的填写,如相关企业无相关批准文件,是否还需要填写?

答:相关企业无相关批准文件的,填写“无”。

(十)问: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申请注销登记时进行了线上清算组备案及债权人公告,是否还需提交相关系统截图?

答:因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查询相关声明或公告内容,以上均不需要截图打印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