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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4-28 10:23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策部署,规范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有效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平衡,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17号)、《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2022〕1号)、《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N〔2022〕–2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

二、禁止垂钓区  

(一)恩阳河中华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含核心区和实验区)为永久性常年禁钓区。

(二)其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垂钓区。

三、禁止垂钓时间

传统禁渔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辖区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四、允许垂钓区域和时间  

非常年禁钓区和非传统禁渔期(7月1日0时至次年2月底24时),允许开展休闲娱乐性垂钓。

五、天然水域垂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休闲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两钩(钩宽不超过2cm),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单线多钩、长线多钩(如串钩、爆炸钩、翻板钩、排钩、爪钩等渔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等方法进行垂钓。

(二)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

(三)禁止利用船艇、排筏、充气皮艇等水上漂浮物设施设备进行垂钓。

(四)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

(五)禁止垂钓大鲵(娃娃鱼)、岩原鲤、中华鳖、胭脂鱼等水生保护动物及其它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误钓鱼类应及时放回原水体。

(六)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七)垂钓者要服从管理、文明垂钓,不得乱丢垃圾,乱停车辆以及其它有碍防洪的行为。

(八)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它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六、恩阳区钓鱼协会建立垂钓登记备案制度

对垂钓人员实名登记备案办理钓鱼证,引导垂钓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定,安全垂钓、文明垂钓。

七、天然水域属地管理  

禁捕工作已纳入河长制工作,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垂钓行为,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规范水域垂钓管理。

八、公职人员补充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后,将问题线索移送到区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九、合力营造长江流域大保护氛围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827-110、0827-3369733,0827-3369909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

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2021年7月1日发布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辖区内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同时废止。

十二、本通告有效期为2年,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