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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恩阳区品牌创建奖励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17 15:28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恩阳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恩阳区品牌创建奖励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培育本土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激励企业实施质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作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两地三区”现代化新恩阳,我办牵头起草了《巴中市恩阳区品牌创建奖励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诚请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2023年5月26日。联系人:袁绪贵;联系电话:13881673807;电子邮箱:497093160@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巴中市恩阳区品牌创建奖励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恩阳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巴中市恩阳区品牌创建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培育本土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激励企业实施质量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创新驱动作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两地三区”现代化新恩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5号)《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1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恩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获得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批准的;获得市人民政府认定和批准的。

第三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在巴中市恩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专业合作社或专业联合社、村级集体经济、社会团体等)及个人。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质量类

(一)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

(二)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奖励30万元;

(三)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奖励15万元;

(四)获得国家知名品牌示范区,奖励30万元;

(五)获得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奖励15万元;

(六)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

(七)首次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奖励25万元;

(八)获得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奖励10万元;

(九)首次获得“天府名品”品牌,奖励10万元;

(十)获得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奖励10万元;

(十一)首次获得巴中市市长质量奖,奖励15万元;

(十二)首次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奖励3万元,首次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奖励5万元,每增加1个不同种类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奖励5万元;

(十三)首次通过体系认证,奖励3万元,每增加1个体系认证奖励1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类

(一)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每件奖励15万元;

(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分别奖励15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

(四)获得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创新创业奖,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六条  农业类

(一)获得国家绿色、有机原料基地认证,奖励40万元;

(二)获得省级绿色、有机原料基地认证,奖励20万元;

(三)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奖励3万元,每增加1个认证品种奖励1万元。

第七条  商务类

(一)获得中华老字号,奖励20万元;

(二)获得国家服务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15万元;

(三)获得四川老字号,奖励10万元;

(四)获得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8万元。 第八条  旅游类 (一)获得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

(二)获得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100万元; (四)获得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

(五)新入选的“十佳精品巴山民宿”,奖励3万元。

第九条  科技类

(一)首次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按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二)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0万、5万元。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奖励申请。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及个人,在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向奖励审核部门提交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审核。质量类、知识产权类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农业类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商务类由区商务局负责审核;旅游类由区文广旅局负责审核;科技类由区教科体局审核。

第十二条  奖励复核。各奖励审核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后,在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当年未及时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复核。

第十三条  奖励审批。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复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

第十四条  兑现奖励。由区财政将奖励资金安排到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直接兑现。

第十五条 每年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由各主管部门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测算,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汇总报送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品牌创建相关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加强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获奖企业、组织或个人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企业、组织财务管理范围,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产投入、运营管理、维护提升与品牌创建及巩固提升相关支出,做到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及违规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部门必须对申请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实,因把关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审核部门负责追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出现新增或删减奖励项目,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原有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