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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11-22 16:28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恩阳区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工业增量化发展根本要求,规范入园企业管理,建立园区企业进入与退出的良性机制,培育优质企业,壮大特色产业,促进全区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包括巴中临港产业园、恩阳食品工业园、恩阳小微企业创业园。

第三条  巴中市恩阳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入园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入园或拟入园企业。

第五条  入园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入园时,须书面承诺接受工业园管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承诺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六条  入园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入园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符合最新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

(二)符合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符合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三)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方向。其中,巴中临港产业园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建材为主;恩阳食品工业园以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为主;恩阳小微企业创业园以小微企业孵化培育为主;

(四)在恩阳区市场监管、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税收解缴地在恩阳区,注册类型为独立公司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五)投资强度

以下投资强度约定,自建厂房的企业不含土地购置;单位面积指自建厂房的企业用地的单位面积、租赁厂房的企业标准化厂房的单位面积。

巴中临港产业园,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千平方米,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550万元/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5万元/千平方米。

恩阳食品工业园,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5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千平方米,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350万元/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千平方米。

恩阳小微企业创业园,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千平方米,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150万元/千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万元/千平方米。

申请入园时,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入园管理

第七条  组织机构

成立巴中市恩阳区工业园区入园企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级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发改、经信、司法、财政、人社、自规、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审计、税务、工业园管委会等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评审小组常设成员。同时,视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核管理。评审小组负责企业入园审核、退出把关等工作。

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评审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入园流程

(一)拟入园企业向工业园管委会提交入园申请,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二)实行双向实地考察,洽谈入园事项,形成投资协议初稿;

(三)评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拟入园企业开展资格审查和入园论证;

(四)通过资格审查和入园论证的拟入园企业,按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

(五)签约。

第九条  前期手续

签订投资协议的入园企业在开工前(包括厂房建设及装修、设备安装、试生产)应取得立项、环评、消防、安全预评价等前期手续。

第十条  厂房租赁

(一)入园企业向工业园管委会提出厂房租赁需求。

(二)工业园管委会会同园区运营公司,根据企业生产需求、投资强度测算厂房租赁面积,安排厂房栋号。

(三)企业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合同中载明以下主要内容:厂房栋号、使用面积和期限、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租赁合同报工业园管委会备案。

(四)租赁期限届满前,入园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主动退出园区的,须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工业园管委会,确保厂房主体与装修工程无人为故意损坏,并结清租赁等相关费用,方可办理迁出。企业对租赁物的装修、添附,工业园管委会和园区运营公司不予补偿。如需续租的,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工业园管委会,并与园区运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具体租赁事宜由入园企业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进行约定。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由评审小组撤销其入园资格,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原则上租赁使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确有特殊生产经营需要自建厂房的,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相关规定供地。巴中临港产业园A区原则上不支持企业自建厂房。

第十三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地块规划、厂房建筑设计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自建厂房的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后,3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

第十五条  3个月内未动工建设的、企业破产的或动工建设满一年,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按该宗地原出让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自建厂房,须按程序审批规划建设方案。方案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完善规划建设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及时动工建设,严禁超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宗地建筑系数不低于40%,容积率按所属行业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执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总计容面积的比例不得超过7%。

第十八条  厂区建筑风貌必须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大门、企业标识标牌设置等建设方案,须经工业园管委会及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结构和系统管线,如有特殊需要的,须经工业园管委会及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建设、装修行为要服从园区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安全、文明、封闭、规范施工,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开口铺设、搭接管道管线,不得在园区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等。

 

第六章  企业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经信、自规、住建、生态环境、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内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正式投产前,须将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环评手续、消防许可证、安全预评价等必备文件的有效复印件提交工业园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依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自转产。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改变厂房用途,不得私自转让场地。必须严格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企业应按时缴纳各项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厂房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等。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自行建设生产厂区内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参加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园管委会书面责成其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或达不到整改目标要求的,与企业签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项目投资协议、租赁合同,并收回该企业租赁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二)改变场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

(三)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厂房租金的;

(七)私自转产、转租、转借、分租、与他人调剂场地等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企业签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租赁合同,工业园管委会有权强制企业退出园区,并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一)自签订正式入园协议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动工的;正式动工后,无正当理由累计停工3个月以上的,或连续5个月严重滞后于上报的倒排工期表计划进度的;

(二)项目环评、消防、安全预评价等生产所需手续不齐全的;

(三)正式投产后2年内未达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项投资强度的;

(四)超过协议约定的投产期限6个月以上仍未投产的;

(五)正式投产后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的;

(六)拒不履行投资协议,情节严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强制退出的入园企业,不再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并追回企业已享受的补助;租赁厂房的,还应追缴已减免的厂房租金;自建厂房的,按建设成本收购已建厂房。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入园企业用市场化手段进行战略兼并重组,园区内优势企业或园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兼并重组拟退出企业,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及发展方向等相关要求的,可申请继续使用标准化厂房,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依国家新规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