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19-11-04 00:00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概况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恩委办字〔2019〕53号)<!--巴中市恩阳区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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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介绍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活动报告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部门信息

公开

政务动态

工作会议、活动、讲话等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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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信息

干部任免、招考遴选、录用公示等


人事股








公示公告

招投标、重大采购、重要文件以及需社会知晓的公示公告


相关股室








重要信息转载

转载国务院相关文件、市政要闻信息,国家、省、市农业农村有关时政要闻等信息


办公室








财政预决算

年度部门预(决)算编制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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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

农业农村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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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等










统计信息

农村年鉴、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森林资源、专项调查等信息


办公室







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

国家有关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产渔政等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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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不为和省政府有关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产渔政等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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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文件

省农业农村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市农业农村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区农业农村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相关股室







行政许可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森林防火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木竹材运输许可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捕捉证核发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审批

从事营利性防沙治沙活动审批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变更、异动许可

新建或迁建设100千瓦以下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

天然水域鱼类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审批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畜禽人工授精员从业资格认定

引进种畜禽及其胚胎、种蛋、精液检疫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及准运证明核发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巴中市恩恩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明确卫计系统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的通知(恩卫计〔2018〕163号)

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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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对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的处罚

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

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违反农药登记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违反农药标签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农药登记证、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证号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过期农药产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经农药登记的含有农药有效成份的肥料、进口农药和分装农药的处罚

对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报废的农药的处罚

对经营明文规定禁止经营、使用的农药的处罚

对经营者未向农药使用者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后果的处罚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停止推广、未经登记或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对违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对到他人种子生产基地向农户收购种子的处罚

对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种子的处罚

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登记、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或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对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提交身体健康证明的处罚

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处罚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处罚

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对影响提灌站正常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对取得农机维修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处罚

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对违法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对不按照隔离要求种植、试种、分散繁殖材料的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养殖档案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对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罚

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违规研制新兽药的处罚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对违规使用兽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处罚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处罚

对不配合预防控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处罚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处罚

对使用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对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处罚

对拆包分装和经营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质的处罚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对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处罚

对在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物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罚

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或违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建立台账的处罚

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处罚

对跨省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处罚

对跨省输入饲养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察并及时报告的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处罚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对转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对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捕捞的处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对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处罚

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域从事养殖业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采捕、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或采捕天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亲体的处罚

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处罚

对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对非法捕杀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

对违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改变渔业船舶的处罚

对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薄的处罚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处罚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船员证书的处罚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处罚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处罚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处罚

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处罚

对无有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处罚

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种苗的处罚

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相关制度规定屠宰生猪的处罚

对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处罚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处罚

对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和屠宰技术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对无木材运输证、持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运输木材的处罚

对运输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的处罚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对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处罚

对运输木材货证不同行或虽有证但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处罚

对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对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对扰乱林业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秩序以及森林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处罚

对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对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森林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对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对冒充林业工作人员、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公文、证明文件的处罚

对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处罚

对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罚

对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及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对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对扰乱林区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对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处罚

对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少量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栗壳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罚

对扬言放火烧山的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处罚

对盗窃、损毁林业、动物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处罚

对在林区寻衅滋事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人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巴中市恩恩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恩区农〔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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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现场鉴定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农村机电提灌站 的产权登记

核发草原权属证书

草原等级评定

对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确认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巴中市恩恩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恩区农〔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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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抽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草原的监督检查

对草原防火的安全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当场盘问检查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

对引种林业种子苗木开展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检疫监管检查

木材运输检查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查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调入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查证和复检

对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森林防火检查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巴中市恩恩阳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知》(恩区农〔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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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

林木种子采种林的确定

种子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备案

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备案

拖拉机培训机构理论教员和教练员考核

出具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解除封存

农村能源工程报废

养蜂证申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

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

每一项服务事项名称、设立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目录(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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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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