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发布日期:2019-11-04 00:00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量: 【字体: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主体

公开时限

公开渠道

公开形式

公开对象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概况信息

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巴中市恩阳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恩委办字〔2019〕28号)<!--巴中市恩阳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办公室、人事股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9816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机构职能

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最新法定职能

领导介绍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活动报告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下属事业单位概况

下属事业单位名称、职能、联系电话

部门信息

公开

政务动态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会议、活动、讲话等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相关股室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R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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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人事信息

干部任免、招考遴选、录用公示等

人事股

公示公告

招投标、重大采购、重要文件以及需社会知晓的公示公告

相关股室

重要信息转载

转载国务院相关文件、市政要闻信息,国家、省、市文广旅时政要闻等信息

办公室

财政预决算

年度部门预(决)算编制说明等

计财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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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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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处理后发布

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9239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民生工程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民生工程和民生实事实施情况

办公室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指南、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流程等

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

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旅游的法规和全省有关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旅游的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政法股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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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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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政策文件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有关广播电视管理、安全播出、发射传输、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和有关旅游市场、旅游人员管理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政法股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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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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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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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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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其他政策文件

省文化和旅游厅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相关股室

恩阳旅游

旅游动态

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市文旅局的相关动态信息;旅游节事活动、相关展览展会、旅游要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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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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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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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走进恩阳

恩阳风土民俗、吃住行游娱购、人文、特产等相关信息


宣传推广股

咨询电话:
0827-3368676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人大代表建议

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相关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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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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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政协委员提案

公开政协委员提案和办理结果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应急管理

应急知识、应急动态、应急预案

文旅市场相关安全宣传资料;文物局、图书馆、景区等重要地点应急演练情况;相关安全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市场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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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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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9269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对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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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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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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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咨询电话:
0827-3368677
监督举报电话:0827-3368655

行政处罚

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2.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3.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5.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6.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7.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8.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9.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10.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11.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12.对文物收藏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13.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1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1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16.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17.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18.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19.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20.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21.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22.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23.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24.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25.对艺术考级机构在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26.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处罚;27.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28.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29.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30.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31.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32.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33.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3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3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内容信息的处罚;3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38.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39.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40.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41.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4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4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4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45.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有关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46.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或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的处罚;47.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的处罚;48.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49.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有关许可证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50.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51.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互联网文化产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5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5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5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55.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5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并落实自审制度的处罚;57.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处罚;58.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59.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60.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61.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62.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63.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6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采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措施,授权无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未遵守强制对战规则,推广和宣传禁止内容,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消费法定货币或虚拟货币的处罚;6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的处罚;66.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处罚;67.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罚;68.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69.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70.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提供服务时未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的处罚;71.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未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未立即采取措施终止违法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少于180日的处罚;72.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国产网络游戏,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处罚;73.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建立自审制度,未明确专门部门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的处罚;7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未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的处罚;75.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未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采取退还或退换等措施补偿用户的处罚;76.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77.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的处罚;78.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标明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处罚;79.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未按规定公布纠纷处理方式的处罚;80.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发布违法信息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未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81.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82.对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83.对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84.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85.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86.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87.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88.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89.对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90.对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的处罚;91.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92.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93.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违法行为,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9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95.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96.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97.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98.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处罚;99.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100.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101.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102.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103.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104.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处罚;105.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处罚;106.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107.对擅自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现场录制的处罚;108.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109.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处罚;110.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111.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112.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处罚;113.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11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115.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116.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117.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118.对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119.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120.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121.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22.对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123.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124.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处罚;125.对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126.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127.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28.对娱乐场所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129.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130.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131.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132.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133.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134.对娱乐场所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技术监管设施设备等造成技术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处罚;135.对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的处罚;136.对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的处罚;137.对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38.对娱乐场所经营者涂改娱乐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139.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40.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141.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142.对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艺术品的处罚;143.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有国家禁止经营行为的处罚;14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处罚;145.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的处罚;146.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处罚;147.对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的处罚;148.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处罚;149.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150.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151.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象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152.对未经录音录象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象制品的处罚;153.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154.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处罚;155.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156.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157.对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或者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158.对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的软件保护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159.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160.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161.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162.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名称或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名称),或未支付报酬,或未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163.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164.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165.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166.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处罚;167.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168.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者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169.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70.对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171.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规范或者节目套数,或者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172.对违规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境外电影和广告的处罚;173.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17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175.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176.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177.对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178.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179.对危害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或者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180.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181.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182.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18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18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185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186.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187.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188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处罚;189.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190.对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后期制作或电影底(样)片冲洗的处罚;191.对违反规定从事洗印加工业务,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样)片或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192.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193.对未按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194.对有线电视台(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违规播映或未完整接收、传送规定的电视新闻或其他重要节目,或者未按规定备案播映节目单的处罚;195.对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或者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及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录像片的处罚;196.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涂改、转让或者未按时换发、注销许可证的处罚;197.对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198.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199.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或管理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或者发生产品设计、工艺等较大改变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200.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201.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202.对未按规定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或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203.对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204.对未向广播电视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205.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者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206.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或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207.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208.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209.对未按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210.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211.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212.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213.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214.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变更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备案的处罚;215.对未按规定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标注播出标识名称或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体系的处罚;216.对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不配合查询,或者发现提供、接入的节目违反规定未及时切断节目源、删除并保存记录或报告的处罚;217.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218.对未向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或者向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219.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220.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罚;221.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222.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223.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224.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225.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226.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227.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228.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229.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的处罚;230.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231.对拒绝、阻挠、拖延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232.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233.对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的处罚;234.对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或备案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或者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235.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236.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237.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规利益关联的处罚;238.对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或者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239.对播出机构播出的商业广告超出播出时长规定或未按要求播出公益广告,或者违规插播广告的处罚;240.对违反冠名、标识规定,违规播出广播电视广告或替换、遮盖所传输、转播节目中的广告,或者通过广告投放等干预和影响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的处罚;241.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242.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243.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244.对节目播出、传输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245.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246.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的处罚;247.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248.对未按规定记录和保存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质量和效果的处罚;249.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250.对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251.对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的处罚;25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公布、公告或提供有线广播电视相应服务事项,擅自更改基本收视频道、泄露用户个人信息,未建立信息安全监管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或拒绝配合检查的处罚;25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履行相应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告知原因的处罚;25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提供有线广播电视上门维修服务或维修违反规定,未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不及时回复用户投诉,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服务规范培训的处罚;255.对违反《四川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广播电视台(站)安全播出的处罚;256.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安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或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257.对违规建立有线电视频道、设立网上播出前端和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或者侵占、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处罚;258.对制作、播放载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259.对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260.对不按《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规定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或者违规播放、传播、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261.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26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以及相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263.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264.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265.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266.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267.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268.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处罚;269.对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处罚;270.对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处罚;271.对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处罚;272.对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处罚;273.对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处罚;274.对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处罚;275.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处罚;276.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277.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处罚;278.旅行社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279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280.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281.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282.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283.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处罚;284.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处罚;285.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处罚;286.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287.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处罚;288.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289.旅游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处罚;290.旅游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291.旅游社拒绝履行合同的处罚;292.旅游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且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处罚;293.旅游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29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处罚;295.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处罚;296.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297.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298.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未按核定的服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299.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00.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处罚;301.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302.旅行社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303.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304.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处罚;305.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处罚;306.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307.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308.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309.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处罚;310.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311.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处罚;312.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313.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314.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315.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316.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317.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318.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319.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处罚;320.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处罚;321.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322.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323.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处罚;324.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325.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处罚;326.导游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327.导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处罚;328.导游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处罚;329.导游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330.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旅游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处罚;331.违法使用旅游质量标准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的处罚;332.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处罚;333.旅行社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处罚;334.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处罚;335.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处罚;336.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处罚;337.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338.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处罚;339.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340.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341.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342.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343.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344.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345.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处罚;346.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团的,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处罚;347.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威胁的处罚。

权力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人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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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检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对广播影视统计的监督检查、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的监督检查

每一项行政确认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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