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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巴中市恩阳区关于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11-22 16:00信息来源:巴中市恩阳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恩阳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久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 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发〔2020〕30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

二、重要性

《方案》的出台,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国、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理、确权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等工作,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建立健全“资产家底清楚、类型界定合理、产权归属明晰、权利义务匹配、运营管护规范、监督管理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提出九项工作任务。

(一)摸清资金项目底数。2014年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来,围绕“区摘帽、村退出、户脱贫”,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区级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涉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主要指产业、就业、教育、卫生等围绕脱贫目标标准建设投入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主要指省内对口帮扶、企业捐赠等相关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主要指脱贫攻坚专项债券资金等相关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固定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范围。鼓励将行业扶贫资金等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

(二)合理界定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根据属性和管理方式分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包括村内道路交通、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经营性资产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集中供水饮水设施商业化运行也可作为经营性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实现贫困户“两不愁三保障”形成的资产,包括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构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和物品等。

(三)建立项目资产台账。在扶贫项目清理、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基础上,分级对所有扶贫项目资产摸底建账,确保应登尽登。区级资产按管辖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建账;镇级扶贫项目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清理建账;到村资产采取“村社摸底、镇(街道)审核、部门核定、区审定”办法,以村为单元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现有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核查造册;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由镇(街道)、村两级负责清理,单独建账。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的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期限(效益周期)、数量、单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投入资金总量及来源构成、资产处置收益等。对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形成的资产,明确为村集体资产的按照现有行政管辖范围按村登记。对尚在建设、已竣工尚未完成结算或因产权债务纠纷停工等其他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归属的一并纳入登记范围。有明确权属的资产要备齐相关资产信息和权属依据。

(四)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在全面清理资金项目、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原已确权的资产直接纳入管理),据实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将扶贫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对因“两项改革”调整的扶贫项目资产,由所在地确权登记。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五)落实后续监管责任。按照“建、管、用相协调,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区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为行业主管部门,镇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主体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办法按现有政策规定执行,以政府投入、集体投入为主的和社会捐赠投入的到村资产以村“两委”为管护主体;以社会资本投入为主的以经营业主为管护主体,配套支持经营业主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以承包、入股、租赁等方式投入到合作社、企业等由经营业主管理维护,村“两委”负责监督并动态参与管理过程。到户扶贫项目资产以受益户为管护主体,村“两委”加强监督。项目立项出资单位在项目建成后,按相关程序确定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并据此确定管护主体。对存在争议或项目未完工的,待扶贫项目建设结束交付使用或争议问题解决后再明确管护主体。

(六)加强资产管护运营

1.公益性资产

2.经营性资产

(七)规范收益分配使用。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清晰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收益方式和内容,确保国有资产和村组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确保带贫益贫机制得到有效落实。1.扶贫项目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两委”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镇(街道)或行业部门合规性审查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收益要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比例,资产收益分配坚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到户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实行差异化分配;到村组集体收益主要用于激励奖补和村内公益事业等方面。2.扶贫项目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以用于增设贫困群众受益的公益性岗位补助、劳动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

(八)严格项目资产处置。对扶贫项目资产的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处置,由所有权人或村集体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所得要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项目资产。对长期闲置、因灾损毁严重、效益差,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扶贫项目资产或因政策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导致扶贫项目资产无法发挥作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产业发展类资产按照营运方案由主管部门依法核算核销,有村集体支持配套、入股、租赁的社会化产业经营项目,因经营不善、市场风险、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维系的,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要优先偿还扶贫项目资产。对行政区划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造成权属变更的,要根据改革有关要求,随同改革一起完成权属变动调整和相应资料接交。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损毁、非法占用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不得抵押扶贫项目资产为村级集体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融资。

(九)强化资产风险管控。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的风险管控,经营性资产运营方案要制定可执行可管控的风险防控措施,在编制、审核、审批时要重点关注,签署经营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经营主体或破产时,优先偿还扶贫项目资产投入”。对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项目资产,合同(协议)到期后,扶贫项目资产统一收回由所有权人重新安排。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组集体不承担扶贫项目资产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协议优先偿还扶贫项目资产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