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参照《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一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20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二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27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第三批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3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52号)、《巴中市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权责划分和“三定”规定,起草了《巴中市恩阳区区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主要内容
该职责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区级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区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恩阳古镇管委会、黄石盘水库、工业园管委会、万寿养生谷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附则等六章内容。
一是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紧紧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明确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区安办职责,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同时,必须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三个必须”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二是明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党政同责”规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区安办在区应急管理局挂牌,承办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是以清单等形式明确区级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涉及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等9个党群部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科体局等35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区工商联等单位。
四是第六章附则说明了针对一些新兴行业领域或没有相对应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相关要求
本职责任务分工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本职责任务分工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的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区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