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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恩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6-09 15:06 作者:李霞 浏览量: 【字体:  

解读《巴中市恩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巴中市恩阳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巴中市恩阳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2019-2023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恩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由区委管理的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区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下同);各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地分类进行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为辅,重点聚焦重要部门(镇、街道)、关键岗位及人员,同一工作在岗位任职3年以上,社会关注度高、巡视巡察反映问题较多、信访线索比较集中、民生反映强烈、资金量大、项目规划实施集中等方面。

第四条  科学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探索开展领导干部经责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同步等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每年初,由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提出每年审计计划安排,区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经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区审计委员会审定后,与上级审计指令性计划项目及我区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一起,纳入全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审计对象上,加强对重要单位、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上,突出重点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思路、制定的发展规划、采取的重大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效果,对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监督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情况等,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注重揭示和反映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的经济活动中的深层次问题。

(二)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以任中审计为主,客观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为区委、区政府制定决策、干部管理等方面提供及时、翔实的情况,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预警教育和促进管理作用。

(三)坚持讲求效率的原则。对一些单位资金量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头经费和日常运转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可借助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平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按照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和经济活动规模,将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划分为一、二、三类进行分类管理。

一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社会关注度高、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有资金管理权和分配权的单位,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涉及使用民生资金、专项资金较多的单位;纪检、组织部门有特殊安排和群众反映热难点问题较多的单位和国有企业。此类审计对象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采取“任期必审、任中为主”的审计方式,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二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预算经费数额较大、财政财务收支规模一般,有一定专项资金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下属事业单位,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此类审计对象由区审计局实施审计,采取“任期抽审、内部审计” 相结合的审计方式,也可根据区委组织部的委托、领导交办或群众关注程度据实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类审计对象:主要是指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的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此类审计对象采取“以内审为主、抽审为辅”的审计方式,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审计。

由区级领导兼任正职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授权后实施,区审计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局直接审计。

上述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如据实确需调整的,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会商后,报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报审计委员会予以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区委组织部委托、领导交办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计外,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金量较小、在上一次审计中认为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且执行较好、债权债务清楚的;

(二)财务资料已损毁或无法查找,不具备审计工作基础条件的;

(三)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四)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已离开任职岗位一年以上的;

(六)除以上情况以外,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以领导干部近3年履职、工作目标完成以及考核奖惩结果为依据,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分类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根据领导干部工作实际,遵循差异化评价原则,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巴中市恩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巴中市恩阳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表

 

类 别

单         位

一类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科体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促局、区医保局、工业园管委会、恩阳中学、区人民医院、明阳镇、柳林镇、玉山镇、渔溪镇、花丛镇、茶坝镇、下八庙镇、雪山镇、上八庙镇、兴隆镇、关公镇、双胜镇、群乐镇、九镇、尹家镇、登科街道办事处、文治街道办事处、司城街道办事处、对外联络服务中心、巴中市恩阳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恩阳区产业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黄石盘水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二类

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政协办、区委编办、区目标绩效办、区史志档案中心、区委巡察办、区融媒体中心、区司法局、区统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信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国资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供销社、区交易中心、区土储中心、区粮储中心、区芦笋办、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科协、区工商联、区房管局、区环卫局、区民生办、区委党校

三类

其他事业单位,下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