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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科街道“2·8”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06-16 15:09信息来源:恩阳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作者:恩阳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浏览量: 【字体:  

2022年2月8日10时37分,登科街道黄石盘水库公交站台旁发生一起一辆私家车与一辆202路公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1人死亡2人受伤。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査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我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登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査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杨**,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登科街道两路社区2组,品牌型号:宝骏牌LZW6465UAVY, 车辆识别代号: LZWADAGB4HB522780,发动机号: H01206419, 车辆出厂日期: 2017年01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 2017年02月21日, 检验有效期止: 2023年02月2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2.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巴中市******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台二组佛江路,品牌型号:宇通牌Z6775HG1,车辆识别代号: LZYTEGC60E1030550, 发动机号: D54YAE00038 车辆出厂日期: 2014年10月09日,初次登记日期: 2014年10月30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2年04月30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巴中市******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6年1月1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注册地址:四川省巴中市经开区秦巴大道西段20号,法定代表人:曾**,营业期限:2006年1月16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服务、汽车美容服务、销售五金、日用杂品、百货、建筑材料广告发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三)涉事人员情况

1.杨**,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2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大道6号8栋1单元5楼8号。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伤者。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杨**于2015年06月02日在四川省巴中市交通警察支队申领了“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 5130****6017, 档案编号: 5119****6351, 驾驶证状态正常。

2.李**,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06月08日,身份证号码:513701**********,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东岳庙街70号1栋3单元7楼1号,本次事故中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李**于2012年08月22日在四川省巴中市交通警察支队申领了“A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137****0019, 档案编号:5119****4287,驾驶证状态正常。

3.杨**,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04月16日,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大道6号。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死者。

4.何**,女,汉族,出生于1951年07月01日,身份证号码:513027**********,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恩阳大道6号,本次事故中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伤者。

(四)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8日10时37分,杨**驾驶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何**从恩阳区登科街道办事处两路社区往恩阳城区方向行驶至两路社区路口左转弯进入黄石路时,与从主城区往黄石盘景区方向行驶的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杨**、何**受伤,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恩阳区黄石路与登科街道办事处两路社区路口处,路口呈“Y”字型。黄石路为南北走向,南往恩阳城区方向,北往黄石盘景区方向,道路由中心黄色双实线隔离双向六车道,单幅道路由2条机动车道与1条非机动车道组成。登科街道办事处两路社区道路为水泥路面,与黄石路735米由南往北道路右侧连接,中心现场黄石路西侧为休闲公园,黄石路东侧路口道路通往两路社区,中心现场上方为成巴高速公路桥。交通事故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潮湿,视线一般,无遮挡。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1年2月8日11时30分我局接到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报告:2021年2月8日10时37分,登科街道黄石盘水库公交站台旁发生一起一辆私家车与202路公交车相撞致1人死亡2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初查情况属实,并分别向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委、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巴中市恩阳区委政法委进行了书面报告。

(四)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2月8日事故发生后伤者杨**、何**被送往恩阳区人民医院救治,杨**当场死亡。

三、专家组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巴中恩阳02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川Y*****号 大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61km/h-65km/h之间。

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巴中恩阳02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Y*****号小型 普通客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无法计算。

3.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恩阳第02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3120220000012号)。部分内容如下:

1.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标线且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杨**、何**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加重了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杨**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杨**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何**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标线且采取措施不当,未督促乘坐人员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起到主要作用,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巴中市******有限公司李**驾驶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对本次事故的形成起到了次要作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调查组的充分分析和讨论,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川Y*****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第五十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之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形成起到主要作用,在此次事故中应负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中的主要责任),其违法行为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

(二)巴中市******有限公司李**驾驶川Y*****号大型普通客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其行为具有过错,对本次事故的形成起到了次要作用,李**应负此次事故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中的一般责任),其违法行为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

(三)巴中市******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按培训计划和方案进行了的安全培训教育,公司通过动态定位系统对运行车辆进行了实时监控监管。内部管理机构及职能职责设置不科学,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制度不健全,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行政责任。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函告巴中市巴州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其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公交车站点进行规范化科学化设置和管理,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安全生产一线,严防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全区货物运输公司和客车营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常态化开展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车辆的超速、超载、安全设施缺失和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运营等情况的大排查,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