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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镇戏楼社区“1·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2-07-01 12:26信息来源: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作者:巴中市恩阳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 浏览量: 【字体:  

2022年1月4日16时11分许,兴隆镇戏楼社区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调査处理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恩府函〔2022〕4号)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兴隆镇戏楼社区“1·4”交通事故调查组,由我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兴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査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充****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肖**,登记住所为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北区3号楼2层2-9, 车辆品牌型号为东风牌DFL3310B5,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5CF49F1003345,发动机号为L64E1F00410, 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07月0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31日,该机动车状态正常。

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王**,登记住所为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高水头街1号,车辆品牌型号为本田牌SDH125T-27,车辆识别代码为LALTCJU06G3057741, 发动机号为G3019154, 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07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07月31日,该机动车状态正常。

(二)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南充****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5月1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294R790,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耀目路三段32号南充光彩大市场北区3号楼2层2-9号,法定代表人:汪**,营业期限:2008年5月14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三)涉事人员情况

1.肖**,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02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 51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瓦窑村2组15号,现住址:四川省仪陇县三河镇瓦窑村2组15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肖**于2010年02月08日在南充市交通警察支队申领了“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 5113****, 档案编号: 511304056312,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02月08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中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王**,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1月21日,身份证号码: 5137****,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高水头街1号附4号,现住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玉山镇高水头街1号附4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显示王**于2016年08月04日在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领了“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 5137****,档案编号: 511901601806, 驾驶证有效期2022年08月04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本次事故中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四)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4日16时10分,肖**驾驶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从仪陇县马鞍镇往恩阳区城区方向行驶至恩玉路恩阳区兴隆镇戏楼社区四组一右转下坡处时发生侧滑,其车货箱左后侧撞上相对方向驶来由王**驾驶的川YA****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王**当场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恩玉路恩阳区兴隆镇戏楼社区四组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西往恩阳区城区方向,东往恩阳区玉山镇方向,道路由东向西为下坡右转弯道,有效路面宽947cm,道路中央施划有黄色单实线,由东往西道路左侧安装有水泥护栏,水泥护栏高90cm。中心现场北侧为山体,南侧为水泥堡坎,堡坎底部距路面645cm。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潮湿,视线一般。

(三)事故报告情况

2022年1月4日17时30分我局接到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报告:2022年1月4日16时11分许,兴隆镇戏楼社区发生一起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安排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经初查情况属实,并分别向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巴中市恩阳区委、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巴中市恩阳区纪委、巴中市恩阳区委政法委进行了书面报告。

(四)事故救援情况

2022年1月4日事故发生时川YA****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当场死亡。

三、专家组鉴定意见及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一)事故调查组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1.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恩阳010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一)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 (二)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 (三)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52km/h~54km/h之间。

2.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恩阳01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 (一)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6条相关要求; (二)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车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第7条相关要求; (三)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无法计算。

3.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恩阳0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货箱左后侧与川Y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左前侧发生接触碰撞,碰撞时两车行驶方向的夹角为锐角。

4.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华科所[2022]痕鉴字恩阳01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二)交警部门认定意见

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903120220000001号)。部分内容如下:

1.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发生侧滑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恩阳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肖**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对雨天路面湿滑及潜在危险预见不足,使车辆发生侧滑,与对向行驶的川YA****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当场死亡,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调查组的充分分析和讨论,认定此次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川R*****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肖**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对雨天路面湿滑及潜在危险预见不足,使车辆发生侧滑,与对向行驶的川YA****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王**当场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其违法行为由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处理。

(二)南充****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按培训计划和方案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通过动态定位系统对运行车辆进行了实时监控监管。其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机构职能职责设置不尽合理,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制度不健全,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联系,故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行政责任。

六、整改措施建议

(一)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函告南充市嘉陵区交通运输局,要求南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安全生产一线,严防事故,确保生产安全。

(二)责令巴中市恩阳区交通运输局、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加强对全区货物运输公司和客车营运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运输企业一线驾驶员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常态化开展对货物运输车辆和营运车辆的超速、超载、安全设施缺失和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运营等情况的大排查,做到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