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人大二届七次第26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09-03 09:49 浏览量: 【字体:  

杨仕豪委员:

关于您在恩阳区人大二届七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聚居点配套设施建设的建议》(第26号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您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体要求,我区编制《恩阳区乡村振兴规划(2018-2022年)》,并协同相关区级部门及镇(街道)主体责任部门,按照方案规划开展相关工作,有序推动乡村“五大振兴”顺利开展。

关于您提出的农村聚居点建设养殖场的建议,首先感谢你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发展关心支持,你是百姓的贴心人,政策执行的守护者。你的建议从短期来看,在农村聚居点建设养殖场有利于住地农户养殖收入和降低养殖成本,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恩阳区畜禽养殖出栏的目标任务,保障市场畜禽销售活力,有利丰富百姓的生活。但目前政府没有在聚居点建设集中养殖场和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的财政能力,相信在党委政府及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会有相应的民心政策出台,支持就地就近发展相应的产业。特别是目前环境保护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当前的一项从中央到地方政治工程、民心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原则500米内不得建设规模畜禽养殖),由于在聚居点建立集中养殖场的特殊性,会加大畜禽疫病疫情防控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风险和冲突,养殖经济效益大打折扣,所以在聚居点集中养殖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一、在农村聚居点建立集中畜禽养殖,是以多户联合养殖的形式,这种形式势必导致很多不确定因素发生,如进入养殖场所的人员不确定、农户也不完全按照有利于疫病疫情防控规程进行饲养,出入频繁且无病毒消杀措施,无法做好消毒防疫,不利于非洲猪瘟等畜禽疫病疫情防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要求、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使用等为重点,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新模式、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建立与养殖量相当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前要向区环保部门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

三、聚居点建设养殖场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聚居点附近规模养殖,会导致空气污染,常年呼吸被污染的空气会严重影人的身体健康,如呼吸道疾病等,同时空气、土壤的污染给蚊虫提供繁殖场所,蚊虫增多导致疾病传播,严重影响村民生产生活及身体健康;二是在聚居点养殖的粪污处理要求加大;三是生态环境风险增加,导致溪沟、河道、饮用水源污染等问题。综合以上情况在聚居地建设集中养殖点,一是条件还不成熟,二政策不允许,所以还望您体谅!

感谢您对我们恩阳农业农村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