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恩阳区区级保留和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1 16:19 浏览量: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我区重新清理编制了《巴中市恩阳区区级保留证明事项的清单》《巴中市恩阳区区级取消证明事项的清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对本部门的证明事项实行动态监管,未列入清单内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提供。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各有关部门要规范证明文本样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供办事群众下载使用。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次证明事项清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证明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试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将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索取或者下载格式文本。

特此通知

 

附件:1.《巴中市恩阳区区级保留证明事项的清单》

      2.《巴中市恩阳区区级取消证明事项的清单》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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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巴中市恩阳区区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

住改商证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资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

业主委员会、利害关系人或物业公司

2

身份证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属于农民的,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成员身份证明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登记证书。

村(居)委会

3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办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七)公司住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款,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单位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4

资产证明

区教科体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金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三方机构

5

体检证明

区教科体局

教师资格认定

《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教育教学能力(三)项: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中具备条件的校(院)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6

资金证明

区民宗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场所改建或新建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第七项第三款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申请材料:建设资金证明。

金融机构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7

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三)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民政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

8

经济困难证明

区司法局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区卫生健康局

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村(居)委会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9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区公安分局

(治安部门)

户口迁移、入户登记(解决遗留问题)

《四川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公厅治发〔2015〕19号)第六章第四十三条: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城镇投靠农村除外);(二)夫妻之间的迁移。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直接办理。

村(居)委会、

亲子鉴定机构、

公证处

区公安分局

(出入境管理

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申请通行证材料。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局、法院等部门

区民宗局

更改确认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第十条第三项: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9

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未体现其关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二)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

人事部门

区司法局

办理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区不动产登记

中心

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公安司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民政机关、医疗卫生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0

死亡证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业务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待遇

支付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丧葬补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公安司法部门、医疗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殡仪部门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不动产权

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逝者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医疗机构、逝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司法机关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1

社区矫正相关证明

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

用于证明社区矫正对象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12

复员、转业、退伍证明(证件遗失提交)

区公安分局

(交警部门)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军警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

13

机动车来历证明(无购车

发票)

区公安分局

(交警部门)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经销商出具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4

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

区公安分局

(交警部门)

机动车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机动车所有权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15

退车证明

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

机动车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九条: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6

暂住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普通护照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207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普通护照的,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交《申请表》,以及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和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暂住地公安机关

17

定居国外证明(中国公民

提交)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境港〔2015〕616号):第五章(六)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还须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四、华侨申办证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申请人除按本规范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事由证明材料外,还须交验本人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

公安机关和所

在国

18

入台许可证明、学习证明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关于印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2015〕2653号):六、申请事由证明材料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二)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六)赴台学习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台湾相关部门、学校,设区市级台办等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19

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

关于印发《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须知》和《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的通知(公境传〔2017〕799号)(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第五条第二款: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教育、铁路、港口等部门及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等

20

婚育情况证明

区卫生健康局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扶助、病残儿医学鉴定等证明婚姻及生育子女状况、包括未生育证明

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生委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村(居)委会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21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区卫生健康局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人口科技〔2007〕67号)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

22

客运站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建设质量合格

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建设部门

23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使用权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

24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驾驶安全证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公安交警部门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25

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

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安全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

26

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安全监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游客运、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运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监管与服务平台。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卫星监控平台管理公司

27

车辆技术等级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运管部门)

车辆等级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法律依据

出具证明单位

28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证明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培训机构

29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区应急管理局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培训机构

 

附件2

巴中市恩阳区区级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收取证明单位

证明用途

出具证明单位

1

资金证明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

2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3

用人单位出具的用工证明

承担健康体检的

医疗卫生机构

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

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申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

4

收入证明

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

(村)社区等相关单位

5

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区卫生健康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变更地址名称(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未发生变化)

公安或民政等部门

6

变更单位名称证明材料

区卫生健康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的上级或本单位

7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

区卫生健康局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申请单位的上级或本单位

8

灭失证明

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

机动车注销登记

相关部门或单位

9

出境证明

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

海关或公安机关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