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发布日期:2022-05-17 17:10信息来源:恩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办公室 浏览量: 【字体:  
巴中市恩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2022年本)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及免责情形 监管方式
一、行政许可(4项)
1 行政许可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劳社部发〔200410号文件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全文 行政审批股、职业能力建设股 1.受理责任: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劳社部发〔200410号文件附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不少于3人的评估组现场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示结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全文 行政审批股、人力资源开发股 1.受理责任: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组织不少于3人的评估组现场实地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示结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全文 行政审批股、劳动关系与仲裁股 1.受理责任: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示结果。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第六条 行政审批股、劳动关系与仲裁股 1.受理责任: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组织不少于3人的评估组现场实地核查,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4.
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示结果;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二、行政处罚(57项)
5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7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8 行政处罚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 28 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3 号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5 号)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八条、第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1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60 号)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六条、第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6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 364 号)第七条、第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7 行政处罚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619 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8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2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 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3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4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6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7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8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39 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六十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0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1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2 行政处罚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3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4 行政处罚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5 行政处罚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二十八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7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 19 号)第三十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8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49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1 行政处罚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2 行政处罚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 25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3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4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 1 22 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人社部令第 7 号修改)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5 行政处罚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三十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6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7 行政处罚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8 行政处罚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度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1 行政处罚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案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应当立案的,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不改正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
执行责任: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不履行的,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逾期仍然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三、行政强制(2项)
62 行政强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 20 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监察大队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
申请责任:在收到催告通知书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划拨申请。
3.
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做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4.
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3 行政强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基金监督股 1.报告责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对有关证据资料先行登记保存。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先行保存措施,再报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2.
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
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事人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或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在封存清单上签字盖章,予以封存。
4.
事后监管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如由办案人员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四、行政检查(4项)
64 行政检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检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
处置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3.
信息公开责任: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单位。
4.
其他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5 行政检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检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
2.
处置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3.
信息公开责任: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单位。
4.
其他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6 行政检 社会保险稽核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 16 号)第二条、第三条 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1.检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2.
处置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情况,提出处置意见。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检查情况、处置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4.
其他责任:(移送)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单位。(事后管理)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67 行政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责令改正。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0827-5399028
五、其他行政权力(1项)
68 其他行政权力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12 号令)第三条 劳动监察大队、劳动监察与政策法规股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决定或者不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解释备案责任:送达当事人,邮寄或当面送达,当事人签字盖章。法定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告知当事人进行备案。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0827-336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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